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2.06.14
【字 号】中人社规字〔2022〕2号、中人社发〔2022〕44号
【施行日期】2022.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关于促进就业创业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创业工作,优化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就业创业补贴的申领和发放,更好地满足人民众高质量就业的民生需求,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结合本市实际,对原《中山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人社发〔2018〕344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中山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将从2022年8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章  就业扶持资金
  第四章  创业扶持资金
  第五章  职业培训资金
  第六章  其他经费
  第七章  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八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十章  附则
中山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中山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中府〔2021〕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山市就业创业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我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发展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总体绩效目标为:扩大和促进就业,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鼓励自主创业,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其他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协助开展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一)牵头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操作规程;
  (二)全面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
  (三)对下达各镇街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
  (四)负责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
  (五)制订下达任务清单,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管,组织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
  (六)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
  (七)对保留市级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审批项目变更事项;
  (八)对专项资金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
  (一)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
  (二)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
  (三)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通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 各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市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负责镇街项目库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各镇街财政部门将市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及时转下达和拨付资金,分清项目核算,并做好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统计,做到全流程规范管理。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就业扶持资金
  第八条 就业扶持补贴包括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基层就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吸纳就业补贴、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就业服务补助和购买就业服务补助等。
  第九条 社保补贴包括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小微企业社保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和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一)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下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下同)给予用人单位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申请年龄核定,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小微企业社保补贴。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用人单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三)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月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50%的标准给予符合条件人员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已享受市财政“农转城”“中人”养老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总额的50%扣减市财政补贴部分后给予差额补贴。
  (四)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家政服务企业招用家政服务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月按不超过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用人单位补贴,每人最长可享受三年。同一员工先后被多个员工制家政企业招用并申领本项补贴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社保补贴不叠加享受。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申请享受本条所列社保补贴政策。
  第十条 岗位补贴包括一般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和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一)一般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200元一般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除对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
  其中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一次,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相关补贴期限重新计算。
  (三)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员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每人每月按中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人员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或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人每月按200元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人员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本项补贴与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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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山市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就业,并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的,每人每月按当地(镇街)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个部分)给予符合条件的人员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