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办法】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应当成立由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灾减灾工作机制,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评估、修订工作。
吉林地震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和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并结合当地自然灾害特点和救灾工作实际情况,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和储备库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救灾物资储备品种、标准、规模,完善救灾物资生产、采购、运输、储备、调拨、补充、监管和紧急调运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
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且交通不便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