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服务
供应商申请加入供应商信息库资质要求
下述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均须提供,其中注明只须由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京分所或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在京分支机构提供的文件,则只由要求提供的单位提供。
一、供应商进行网上注册时须上传的资质文件的扫描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提供)
3.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资产评估机构提供)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 财务审计报告关键页(财务审计意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银行资信证明或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二、供应商递交资质文件时须附带下列原件,复核后当天返还(银行资信证明原件除外):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财务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提供)原件
3.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原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5.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或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或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原件
三、供应商另制作资质文件一份(无须密封)。供应商资质文件应按以下顺序排列,统一装订成册,由于编排混乱导致资质文件被误读或查不到,其责任应当由供应商承担,资质文件采用胶封。递交时请在封面标明供应商名称、联系人、等信息,并加盖公章。公
章是指供应商的“行政公章”,不得加盖其它“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非行政公章;签字是指签字或名章。
1.承诺书(附件一):按附件格式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注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之外的总所申请加入供应商信息库的或其在京分所申请加入供应商信息库的,须提供总所和在京分所的营业执照。
3.会计师事务所授权委托书(只须会计师事务所在京分所申请加入供应商信息库时提供)(附件二):按附件格式填写,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