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二00八年度全市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复查和诊治工作的通知 淄博卫生人才网招聘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7.11.28
【字 号】淄卫办字[2007]115号
【施行日期】2007.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
正文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二00八年度全市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复查和诊治工作的通知
(淄卫办字[2007]115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大企业卫生处(安环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职业病防治院,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现就二00八年度全市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复查和诊治工作安排如下:
  一、复诊范围
  淄博市辖区内用人单位历年确诊的职业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复诊时携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及一张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二、复诊地点
  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地址:张店区山泉路102号,:2984134。
  三、工作要求
  1、市职业病防治院负责全市职业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的复诊工作,对复诊过程中发现需诊断晋期(级)或出现并发症的职业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及时安排住院诊断。各用人单位要按照要求,组织本单位职业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按时复诊,不漏一人(时间安排附后)。市职工健康监护所要对用人单位职业病人复查工作进行督导。
  2、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依法加强对各用人单位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复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切实维护好广大职业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的健康及相关权益。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大企业卫生处(安环处)及各用人单位要站在“建设殷实小康、构建和谐淄博”的高度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开展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的复查和诊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保证复诊验证率达到100%。
  附:复查工作时间安排(略)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