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9.07.27
【文 号】证监机构字[1999]68号
【施行日期】1999.07.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
  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通知
  (1999年7月27日 证监机构字〔1999〕68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及《证券法》、《公司法》的规定,现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一)申请咨询从业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包括:
  1.已成立的和拟设立的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含专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兼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2.证券经营机构。
  (二)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包括:
  1.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咨询人员;
  2.证券经营机构研究部门的咨询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一)至(五)款规定;
  2.符合《细则》第四至七条规定;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3.满足《公司法》对股东的有关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近三年,法人股东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累计亏损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未决诉讼标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百分之五十;自然人股东不存在到期末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二)申请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证书。
  三、审批原则
  证监会将依据《办法》、《细则》规定的条件以及证券市场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需求状况,审批新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执业人员。
  对满足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和专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将优先考虑授予其从业资格:
  1.资本规模较大;
  2.咨询研究力量较强或拥有较多获得从业资格的人员;
  3.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素质较好;
  4.服务质量及服务层次较高;
  5.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6.近一年未受过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处罚。
  对申请执业资格的人员,如果其所在机构获得了从业资格,证监会原则上将授予其执业资格;如果其所在机构未获得从业资格,该人员可以在受聘于一家有从业资格的机构后,另行申报执业资格。
  四、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公司申请
  1.设立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申请从业资格,需首先在拟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然后向拟注册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2.已成立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从业资格及为其咨询人员申请执业资格,可以向注册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二)审核
  1.证监会派出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报证监会;
  2.证监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三)批准、验收及证书发放
  1.符合设立条件的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由证监会发给批准设立文件;该机构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设立工作,并由所在辖区的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验收,逾期未完成设立工作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验收合格的机构,向证监会申领从业资格证书,并持批准设立文件和从业资格证书到拟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之后,报证监会及其所在辖区的派出机构备案。
  2.符合从业资格审批条件的已成立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由证监会发给从业资格证书;该机构应持从业资格证书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报证监会及其所在辖区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符合执业资格审批条件的人员,由证监会发给执业资格证书。
  已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到另一家机构继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须由原任职机构及现任职机构向所在辖区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监会报告备案;到新机构不再继续从事证券投资咨
询业务的,其执业资格自离开原机构之日起自动失效,其资格证书应交回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