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09.04.30
【字 号】鲁国土资发[2009]59号
【施行日期】2009.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09]59号)
厅机关各处室:
  按照厅党组的部署要求,制订了《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v)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网站能够及时更新并安全可靠地运行,充分发挥网站在加强国土资源工作宣传、交流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站建设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社会和公众为中心的理念,着力体现国土资源管理特,立足当前,服从需求,突出亮点,全面提升,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
  第三条 网站建设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信息共享、服务管理、面向社会的原则。
  第四条 省厅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网站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厅信息办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厅信息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厅各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网站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厅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并会同厅办公室督导各单位、各处室的办事公开、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网站管理内容
  第六条 网站管理工作内容:
  (一)制定并实施网站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制定并实施网站建设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
  (三)网站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查、发布
  (四)网站的维护、管理和更新;
  (五)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管理;
  (六)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第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国土资源厅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以下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厅领导成员及其分管工作、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二)国土资源厅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国土资源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四)国土资源统计信息;
  (五)国土资源行政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六)国土资源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结果;
  (七)国土资源招标投标挂牌信息及结果;
  (八)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申请指南及评审结果,重大科技成果鉴定(验收)及发布,国土资源科技奖励的推荐、受理、评审、公布等情况;
  (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工作人员招录、奖惩、人事任免等事项;
  (十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国土资源重要决策、重大举措及重要事项的办理情况;
  (十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负责政府新信息公开及其监督部门的名称和;
  (十三)会议信息、典型经验;
山东事业编招考公告  (十四)国土资源动态信息;
  (十五)国土资源职厅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国土资源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 网站信息的采集和发布。
  (一)厅信息办负责门户网站的总体建设规划、保障协调,对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工作进行指导;
  (二)厅机关各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门户网站相关内容的收集、编辑和更新维护等工作。
  (三)厅机关各处室须确定一名信息员,依照厅信息中心提供给各处室的独立网站后台口令,由各处室信息员独立操作网站后台的编辑功能,编辑和发布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应发布的相关信息。
  (四)厅信息中心确定一名专职信息管理员,负责门户网站的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厅机关正式公文、宣传报道稿件的收集、编辑和发布;厅机关处室所发布信息的核对、统计;各市国土资源局、厅直属事业单位报送信息的收集、编辑和发布;网站版面的维护更新和其它信息的发布、归档;网站信息发布量的统计汇总工作。
  (五)各市国土资源部门、厅直属事业单位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向厅信息中心报送信息。信息员每周至少发布或提供一次有关信息,以保证网站内容的及时更新。
  (六)凡在主流媒体(报社、电台、电视台)上刊登、发布的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向厅门户网站提供并发布。
  (七)厅门户网站专职信息管理员负责编辑、发布的信息(正式公文和宣传报道信息),由厅办公室负责审核确认后发布,重大事项由分管厅长签发;各处室负责编辑、发布的信息,由处长负责人负责审核确认后发布,重大事项由分管厅长签发。
  第十条 网站发布、转载有关信息要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网站每条信息须注明撰搞单位、撰稿人和转载刊物名称等。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涉密审查制度,涉密信息由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凡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不得上网发布,上网计算机不得处理、保存涉密内容的信息。绝对做到内、外网物理隔离。
  第十二条 审核通过的一般信息,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发布,紧急内容在2个小时内发布。
  第十三条 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专职信息管理员负责上网信息的复查工作,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对不按规定程序发布信息或发布信息中出现重大错误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其责任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具备网站后台管理职能的厅机关各处室,要建立完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做好上网发布信息的记录等档案工作。
第三章 网站栏目管理
  第十五条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直属事业单位和厅机关各处室要积极做好网站栏目内容保障工作,按照厅门户网站所设栏目的要求,积极主动,准确及时的采集、编辑发XXX报送信
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