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事业编公基备考:法律知识复习
在山东事业单位公基考试法律常识部分中,证劵法知识点,下面由山东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做整理和归纳,助各位考生报考!
◆禁止交易的行为
一、山东事业单位公基考试短线交易禁止
1、主体:董、监、高、5%股东;
2、方式: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3、收益:董事会收回后,归公司(证券公司包销情形除外);
4、起诉:公司董事会不收回,股东可要求其30日内执行;否则,以自己名义起诉一一代表诉讼。
5、连带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
二、山东事业单位公基考试内幕交易
1、知情人:①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发行人控股的公司的董、监、高;
②由于公司职务、监管职责等可以获悉的人员;
③中介服务机构(保荐、承销、证交所、登记信息等)以及其他人。
2、内幕信息:涉及经营财务或对股价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
3、行为方式:买卖证券;泄露信息;建议他人买卖。
三、山东事业单位公基考试操纵市场—任何人:主要是操纵证券价格和成交量。
1、单独或合谋,集资金优势、控股优势和信息联合或连续买卖。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交易。
3、在自己控制的帐户之间交易。
4、其他手段。
四、山东事业单位公基考试欺诈客户—证券公司以及从业人员。
五、山东事业单位公基考试法人证券交易之限制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帐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帐户。
六、山东事业单位公基考试审计为股票等买卖股票的限制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山东事业编招考公告
◆虚假信息的民事责任
一、行为要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性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批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二、责任主体
1、无过错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过错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土地、房产及环保法
◆土地使用权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
1、含义: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范围::国家机关用地他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他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3、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占有、使用划拨土地所获收益归其享有,依法经批准处分土地所获收益按有关规定上缴国家后,余额归其所有。
二、宅基地使用权——分配取得、无偿取得、身份限制、自用房屋、一户一宅
1、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房地产交易制度——地随房走,房随地走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1、应当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有批准权的政府决定不办理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房地产抵押
一、抵押权客体
1、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连房带地一起抵押,包括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设定抵押权(划拨土地不能单独抵押)。
二、划拨用地抵押
1、划拨土地上的房产抵押,须同时抵押该划拨土地。
2、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三、新增房屋处理: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有,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四、划拨用地租赁的处理: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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