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11.05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河北省政府印发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现就我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本通告所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培训机构。
  二、审批部门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消防类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经批准各地集中行使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权的部门(行政审批局)。
  三、许可条件
  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的办学条件,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河北省总体规划。设置标准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执行。
  四、申请材料清单
  (一)《河北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办报告》(附件1)一份;
  (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章程一份;
  (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一份;
  (四)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附件2)两份。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作为举办者,向同级审批机关提出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
  (二)告知
  审批机关根据《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附件2),一次性告知举办者申请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内容和事项:
  1.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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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准予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材料,以及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等行为的法律后果等。
  3.政府部门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事项提供的服务内容、咨询方式、采取的监管方式以及承担的责任等。
  4.政府部门认定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举办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程序和标准,整改期限,违诺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以及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举办者解释、说明、申诉、信用修复的渠道。
  5.其他告知内容。
  (三)承诺
  举办者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与承诺不符的将被视同为“提交虚假材料”,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已知晓政府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且达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的标准、条件和技术要求;
  2.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3.签署章程、协议内容合法并已依法签署、生效;
  4.遵守法律法规,不开展未经许可的办学活动,从事的办学活动符合本省相关政策要求;
  5.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6.所作承诺是举办者真实意思的表示。
  告知承诺书经审批机关和举办者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审批机关和举办者各保存一份。
  (四)审批
  审批机关受理举办者签署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核,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做出批准办学的许可决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并在《办学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举办者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该行政审批决定,同时告知同级监管部门,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同意的,不予审批,并书面告知理由。举办者自行撤销申请的,审批机关终止办理程序。
  在符合河北省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审批机关综合考虑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人口调控等因素,按照“行业优先、布局合理、逐步推开”的原则进行审批。现场核查环节由审批前实施调整为审批决定后核查,统一由监管部门实施。
  (五)登记
  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按照《河北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冀教政法〔2
018〕1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税务登记等手续。
  1.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且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到机构编制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
  2.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3.批准为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日常监管
  1.监管部门可在作出批准办学的许可决定后15天内,对举办者承诺的办学条件开展实地检查。有必要的,可以组织专家评审小组,根据设立标准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专家评审小组组建及审核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期限。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相应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规定的办学条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办学场地、设备设施等。
  2.达到承诺条件的,举办者可继续开展办学活动。因未履行承诺或作出虚假承诺,以及因违诺失信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举办者依法承担。
  (1)举办者在检查中拒不提交符合办学条件的相关材料、存在故意作假行为以骗取办学许可的,认定为虚假承诺失信行为,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规定,撤销许可决定,注销《办学许可证》,按照未取得许可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本省信用信息平台。
  (2)举办者未完全满足办学条件的,认定为未履行承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节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审批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撤销许可决定,注销《办学许可证》。监管部门根据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节区分轻微违诺失信、一般违诺失信和严重违诺失信等级。具体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