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辉(绥烟处﹝2022﹞第5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绥烟处﹝2022﹞第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5079035560000
【处罚日期】2022.01.13
【处罚机关类型】烟草专卖局
【处罚机关】绥宁县烟草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绥宁县
【处罚对象】沈辉
【处罚对象分类】烟草局2022届生招聘个人
【更新时间】2022.02.25 16:37:3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绥烟处﹝2022﹞第5号 |
被处罚对象 | 沈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30527************ |
法定代表人 | |
处罚类别 | |
处罚事由 | 1月7日,根据众举报,绥宁县烟草专卖局2名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公安进行检查,在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麻塘苗族乡麻塘村“绥宁县沈辉商店"店内依法查获卷烟一批,经现场检查(勘验)品种、数量为:泰山(红将军)84mm 0.02万支、红塔山(硬经典100)84mm 0.02万支、白沙(硬新精品二代)84mm 0.02万支、南京(炫赫门)97mm 0.02万支、白沙(硬红运当头)84mm 0.12万支、白沙(硬和气生财)84mm 0.08万支、芙蓉王(硬)84mm 0.16万支、双喜(硬经典)84mm 0.04万支、红旗渠(芒果)84mm 0.02万支、白沙(和天下)84mm 0.08万支、中华(硬)84mm 0.06万支、双喜(软经典)84mm 0.08万支、黄金叶(乐途)75mm 0.04万支、云烟(紫)84mm 0.02万支,合计14个品种,数量合计0.78万支(39条)。经现场询问,该批卷烟是被处罚人在周边乡镇送副食时,其他商店老板因无现金支付副食货款故用卷烟抵扣而来,准备放在被处罚人自己店内销售,还未出售。被处罚人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为430527100806,有效期限2021年9月28日至2024年9月30日。经执法人员初步查验,该批卷外观包装等形态具有真品卷烟特征,激光喷码显示syyc430527等字样。被处罚人不能提供在当地烟草专发企业进货的合法有效证。被处罚人的行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发企业进货。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
处罚结果 | 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发企业进货总额12410元处以10%的,计人民币: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1241.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13 |
处罚机关 | 绥宁县烟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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