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新烟草证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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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烟草证规定是怎样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是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2008年1⽉1⽇起施⾏的⼀则规定。
第⼀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中华⼈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重⼤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章申请与受理
第⼋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产、批发、零售、进出⼝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法⼈所属的不具备法⼈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般以书⾯⽅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数据交换和电⼦邮件等⽅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填报格式⽂本。申请⼈可以委托代理⼈提出申请。委托代理⼈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的⾝份证明。
第⼗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
第⼗⼀条申请⼈提出申请时,⼀般应当以书⾯⽅式提交相应类型的格式⽂本。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数据交换和电⼦邮件等⽅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本并经申请⼈确认。
第⼗⼆条申请⼈可以委托代理⼈提出申请,代理⼈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及代理⼈的⾝份证明。
第⼗三条申请新办⽣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企业设⽴的证明⽂件,其中烟草制品的⽣产经营企业应当提交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企业成⽴的⽂件;
(三)法定代表⼈任职⽂件、⾝份证明;
(四)⼯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申请新办零售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个体⼯商户、法定代表⼈或企业负责⼈的⾝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取得⽣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负责⼈)发⽣变化的,应当⾃变更事项发⽣后30⽇内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原许可证正副本;
(四)⼯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取得⽣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类型发⽣变化的,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字号发⽣变化的,应当⾃变更事项发⽣后30⽇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原许可证正副本;
(四)⼯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条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主体或者经营场所发⽣变
化,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第⼗九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要继续⽣产经营的,持证⼈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原许可证正副本;
(三)⼯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延续零售类许可证时,还应当提交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第⼆⼗条持证⼈需要暂停⽣产经营⾏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申请停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许可证正副本;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停业期间,许可证正副本交由审批机关暂⾏保存。
第⼆⼗⼀条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应当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机关审批同意的,发还原许可证正副本。
第⼆⼗⼆条持证⼈在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遗失或损毁证明;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九条第⼆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或利害关
系⼈应当在规定情形发⽣后30⽇内申请歇业;持证⼈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申请歇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许可证正副本;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
第四章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不受理。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向有关烟草专卖局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内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次性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
⽇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申请材料,或补正的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受理通知书。
(六)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
第⼆⼗五条地市级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产经营类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办理的意见,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计算机⽹络管理系统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上⼀级烟草专卖局。
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在审查和审批⽣产经营类许可证的申请时,⼀般以书⾯⽅式进⾏。审查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由本机关或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作⼈员进⾏。
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的许可类事项申请时,应当指派本机关两名以上⼯作⼈员进⾏实地核查。
第⼆⼗七条烟草专卖局进⾏实地核查时,应当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员与被核查⽅签字确认。被核查⽅拒绝签字的,由核查⼈员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第⼆⼗⼋条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法都给予⾏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政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在作出⾏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告栏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系统等⽅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并举⾏听证。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审批结果直接涉及申请⼈与他⼈之间重⼤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利害关系⼈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利害关系⼈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起5⽇内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举⾏听证并向申请⼈、利害关系⼈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通知书。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之⽇起20⽇内作出⾏政许可决定。受理和审批⽣产经营类许可证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收到申请材料之⽇起10⽇内作出⾏政许可决定。
审批机关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三⼗⼆条审批机关作出⾏政许可决定时,申请类型属于许可类事项的,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准予⾏政许可决定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政许可决定书;申请类型属于管理事项的,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
第三⼗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发证之⽇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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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第三⼗四条持证⼈或利害关系⼈按规定提出歇业申请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
第三⼗五条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依职权注销持证⼈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九条第⼆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或利害关系⼈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歇业申请的;
(三)登记事项发⽣改变后,持证⼈未按照本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收到责令变更许可证通知书30⽇内仍拒绝变更的;
(四)停⽌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续,或办理了停业⼿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经发证机关公告3个⽉后未申请歇业或申请恢复营业的;
(五)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未依法开展⽣产经营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六条发⽣以下法定情形之⼀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依据相关⾏政处罚或⾏政决定注销该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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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回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被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被⼯商⾏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三⼗七条原许可证审批机关注销许可证时,应当根据歇业申请、相关⾏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公告或检查记录等材料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审批表,审批机关负责⼈批准后,注销该许可证。
第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后,审批机关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决定书送达原持证⼈并收回原许可证,许可证⽆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三⼗九条依法注销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通过公告栏、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等⽅式向社会公告。 [1]
第六章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政许可⽂书包括申办许可证过程中的各类申请表、烟草专卖局相关⾏政许可决定、烟草专卖局内部审批表等格式⽂本。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政许可⽂书应当加盖烟草专卖许可证专⽤印章或本⾏政机关印章。核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加盖本⾏政机关印章。⾏政许可⽂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由两名以上⼯作⼈员在10⽇内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邮寄送达⽅式。
⽣产经营类许可证的⾏政许可⽂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可以由审批机关委托受理机关送达。
第四⼗⼆条审批机关对许可类事项的申请作出准予⾏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作出⾏政许可决定之⽇起30⽇内,通过公告栏、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等⽅式,将许可事项、被许可⼈的姓名或企业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许可有效期限、许可证号以及作出⾏政许可决定的⽇期予以公告。
第四⼗三条公众要求查阅⾏政许可决定时,应当出⽰有效⾝份证明。公众查阅内容不包括烟草专卖局内部审批表。
第四⼗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建⽴⾏政许可卷宗归档保存制度,对办理完毕的申请材料以及相关⾏政许可⽂书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 [1]
第七章
第四⼗五条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
第四⼗六条本规定中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期限以⼯作⽇计算,不含法定节假⽇。
第四⼗七条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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