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证书查询【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8.03.10
【字 号】川建发[2008]10号
【施行日期】2008.03.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建发[2008]10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按照施工许可的法律规定和要求,严格施工许可审核和发放,对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查制度,切实加强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施工许可的行政审批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以及《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有关施工许可条件的规定,认真履行审查把关职责,坚持依法行政。
  (一)依法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房建装饰装修工程,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外,一律实施施工许可制度。对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接受监督和管理。实行招标的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项目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项目的最小单位。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后,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