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6.04.19
【字 号】川建发[2006]62号
【施行日期】2006.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川建发[2006]62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做好我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现将《四川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四川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
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一、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是指通过网络实现商品房项目的预(销)售审批,在网站平台上公布可预(销)售商品房的具体信息,实行网上签约和
打印购房合同并实现合同实时备案。其主要内容和步骤是:
  (一)负责预(销)售审批的房地产管理部门通过网络业务系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销)售项目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内部网络业务系统的设定流程进行,并在承诺的办理期限之内完成审批。商品房预(销)售项目审批后应生成项目楼盘表,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进入预(销)售系统和公众查询系统。
  (二)实现网上公示商品房预(销)售项目信息。经批准预(销)售商品房项目的具体情况必须在公众网络上进行公开,使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免费查询本地区所有可预(销)售商品房的具体情况。可预(销)售商品房以楼盘表的形式在网上公开项目、楼栋、套型分布以及商品房按楼栋预(销)售的参考均价、预(销)售项目已签合同的成交均价等情况。
  项目情况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预售商品房的项目名称、坐落位置、批准预售部位、面积;预售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
  楼栋情况包括:建筑结构、(总)层数、地上层数、地下层数、建筑面积、分摊情况、竣工日期等情况;
  分套情况包括:幢(楼)号、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用途、销售状态、产权(抵押、查封)等情况;
  商业、办公等房屋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幢(楼)号、房号、用途、建筑面积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证书查询
  (三)实现网上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消费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站平台的楼盘表下载商品房认购书并在线填写商品房认购书的相关条款,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网上打印商品房认购书,同时联机备案,管理系统及时标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订。认购书网上备案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合同主体不得随意变更。签订合同的消费者变为消费者在其同一户籍内的或是预订时已明确的其他人员的不视为合同主体变更。消费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签订认购书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管理系统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手续。超过七日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该套房屋的公示信息恢复显示该套(单元)商品房未预订且未预售。
  消费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直接通过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站平台的楼盘表下载购房合同并在线填写合同内容。将合同内容实时传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合同签字和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楼盘表上应即时显示该套房屋为已
售状态。
  (四)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管理的要求:消费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房时,必须通过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站平台的楼盘表下载购房合同并在线填写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实时传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合同签字和盖章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为了更好地应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系统,达到规范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保证众购房安全和公开市场信息的目的,各地按照要求在完成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系统的建设并投入使用之后,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操作:
  (一)商品房认购书网上签订的程序: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消费者就可预售的房屋协商拟定商品房认购书的相关条款;
  2、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网上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认购书编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网上打印商品房认购书,同时将认购书内容实时传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系统及时标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订。
  认购书网上备案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合同主体不得随意变更。签订合同的消费者变为消费者在其同一户籍内的或是预订时已明确的其他人员的不视为合同主体变更。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消费者应自签订认购书之日起七日内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的程序,通过管理系统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手续。超过七日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该套房屋的公示信息恢复显示该套(单元)商品房未预订且未预售。
  (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的程序: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消费者就可预(销)售的房屋协商拟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相关条款;
  2、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内容,消费者自行设置查询密码,网上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网上正式打印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同时将合同内容实时传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并下载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
  4、楼盘表标识公示,即商品房楼盘表内及时标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售。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登记备案的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联机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登记备案:
  1、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一份;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消费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
  (1)消费者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2)消费者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3)预售已被抵押的商品房,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材料。
  预售的商品房已抵押的,预售登记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消费者双方共同申请。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齐全,已联机签约且符合转让办法规定相关条件的预售商品房,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上加盖预售登记章。
  (四)以下情况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进行网上联机打印,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预售登记手续:
  1、该商品房不在预售许可范围内;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或取得竣工备案表超过四个月;
  3、该商品房已被其他消费者联机签约或已预售登记;
  4、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与核准预售许可的预售人名称不一致;
  5、该商品房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五)为配合商品房预(销)售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开展,我省将逐步实行商品房预(销)售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商品房营销员制度)。
  (六)涉及到被拆迁人需要回迁的预(销)售商品房项目,被拆迁人对预留的回迁房具有优先购买权;预留给被拆迁人的房屋在网上应显示为不可售状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在一定时限内购买房屋或者书面声明不购买房屋;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被拆迁人的书面不购买声明,把房屋的销售状态改为可销售状态。
  (七)网上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之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前,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条款的,应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相关手续;需要解除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双方当事人共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双方当事人解除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网上管理系统,及时
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商品房销售合同已经解除并恢复可售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