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4.28
【字 号】川财建〔2022〕82号
【施行日期】2022.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建〔2022〕82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根据《预算法》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8日
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证书查询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全省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以及《四川省省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川办发〔2021〕2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城乡建设及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财政部门。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制定相关预算支出标准,审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及分配方式,下达预算并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抽查,参与专项工作考核;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退出机制和资金使用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地方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二)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制定有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方案,下达计划任务;商财政厅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和评审;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建立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管理。地方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有关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申报,提供相关数据,负责项目储备、实施和监管,实施绩效管理。
  (三)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收集、整理和报送项目执行相关信息;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主动接受和配合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省委省政府“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要求安排,围绕中心工作,集中投向需省级层面保障或引导的重大城乡建设项目,坚持“统筹谋划、突出重点、激励引导、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应按照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省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和省委省政府决定的重要项目,具体包括:
  (一)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主要支持城市、县城和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配套管网和污泥处置等设施的建设,不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
  (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支持生活垃圾焚烧厂、填埋场和餐厨垃圾处理处置、生活垃圾中转设施等建设,收转运设备的购置。
  (三)其他推动城乡建设绿发展和人居环境提升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更新、海绵城市建设、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市政管网更新改造和城市生态修复等。
  (四)中心镇建设。支持通过国家或省级评审命名的重点中心镇(如省级百强中心镇)建成区道路桥梁、给排水、环境绿化、公共照明、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不包括文保单位修缮、河道清淤整治和学校、敬老院、卫生院、政务服务中心、农贸市场、车站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五)既有住宅电梯增设。
  (六)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建筑产业工人培训基地建设、非住宅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工程示范项目。
  (七)绿低碳建筑技术发展和科技示范项目建设。支持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碳建筑示范项目,星级绿建筑示范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垃圾资
源化利用示范项目,国家、省级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项目。
  (八)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支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建筑结构加固及功能改造、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经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本体的修缮、改造利用;以县(市、区)为单位实施的传统村落、传统建筑本体的修缮、改造,与建筑本体保护直接相关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九)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市政公用设施毁损的恢复重建、市政公用设施巨灾保险。
  (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自然灾害等应急抢险救灾。
  (十一)省委、省政府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及资金额度根据国家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计划、方案)、年度工作重点、储备项目情况等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坚持规划引领、项目支撑,适当考虑地区间、年度间的平衡。
  第九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采用因素法、项目法、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第十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的,主要依据基本因素、调节系数计算各地区的专项资金分配额。
  基本因素包括价值因素(如合理的资金需求、建安投资、购置支出等)、数量因素(如个数、长度、面积、处理量等)等。可视情况设置N个子因素并赋予相应权重。
  调节系数包括地区系数、绩效系数等,其值等于各子系数的平均值。地区系数按照副省级城市0.5、地级市1.0、“三州”地区1.5取值,扩权县按照所在地级市系数取值。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给予重点支持的可另加系数0.1。某地绩效系数=该地绩效得分÷100;当年无绩效系数可用时,各地区的绩效系数可全部取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