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文娟、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安徽省池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池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7 
【案件字号】(2020)皖17民终6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金本淳叶光氢陈大明 
【审理法官】金本淳叶光氢陈大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江文娟;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当事人】江文娟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当事人-个人】江文娟 
【当事人-公司】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代理律师/律所】孙昌伟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程翠翠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昌伟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程翠翠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昌伟程翠翠 
【代理律所】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江文娟 
【被告】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院观点】本案中,根据江文娟民事上诉状载明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江文娟仅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加班费和公积金事项提起上诉,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公积金办理、缴存争议等事宜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管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资源规划局是否应给付江文娟所主张的加班费。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江文娟民事上诉状载明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江文娟仅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加班费和公积金事项提起上诉,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公积金办理、缴存争议等事宜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管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资源规划局是否应给付江文娟所主张的加班费。江
文娟在一审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部分所列明的加班费包括节假日加班工资、年休假未休的加班工资、七个月夜班加班费。    关于七个月夜班加班费的问题,根据江文娟的一审民事起诉状,该项主张所涉事项发生于2008年,现涉诉过程中,江文娟未提交证据证明2008年存在七个月夜班加班的事实,一审就江文娟该项主张未予支持,认定正确。关于年休假未休的加班工资的问题,职工年休假是职工的权利,职工有权加以处分,但不能据此要求用人单位对自己放弃权利的行为进行补偿或赔偿,江文娟现主张其未休年休假要资源规划局支付其相应加班工资理由不足,对江文娟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节假日加班费问题,江文娟在一审中提交了部分节假日以及相关重要工作节点的值班表格,证明其履行了加班行为,资源规划局应补齐江文娟的三倍工资。资源规划局在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和一审庭审中均提交了《关于原市规划巡查大队巡查员诉求的答复》,原池州市规划巡查大队在安排江文娟参与节假日值班时已支付一定数额加班工资,江文娟在仲裁后至本案二审判决前均对资源规划局的该主张认定未提出异议,在江文娟未举证证明2008年七个月夜班加班费的事实和资源规划局已经支付一定数额加班工资的情形下,一审未支持江文娟所主张的节假日加班工资,并无不当。    综上,江文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江文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13:4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07年,池州市城乡规划局成立规划巡查大队,公开招考规划巡查员。江文娟参加考试被录取为池州市城乡规划局编外聘用人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后改为江文娟与池州市规划巡查大队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1月25日,池州市编委撤销隶属于池州市城乡规划局管理的池州市规划巡查大队,设立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编外聘用的规划巡查员整合到市城市管理网格信息采集员队伍,推行市场化改革,实行政府购买服务。2018年11月15日江文娟在《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签名确认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双方于2018年10月31日因单位撤销终止劳动合同,原告从事规划巡查员实际工作年限为11年2个月。另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池州市规划巡查大队为江文娟购买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从2018年1月缴纳至2018年11月。后江文娟等23人作为劳动者就福利费、加班工资、年休假未休加班工资、奖金等事项向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2月26日以池劳仲
裁字(2018)24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江文娟等23人的全部仲裁请求。现江文娟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江文娟经招聘录用为池州市规划巡查大队编外聘用人员,并先后与池州市城乡规划局及池州市规划巡查大队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应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2017年1月25日,池州市编委撤销隶属于池州市城乡规划局管理的池州市规划巡查大队,该大队相应权利义务应由池州市城乡规划局即本案资源规划局继承。江文娟要求资源规划局支付福利费(2018年体检费、过节费),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关于福利待遇条款未对此作出约定,且江文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费用系资源规划局应当支付,对其该项诉求不予支持。江文娟要求资源规划局支付其节假日加班工资、七个月夜班加班费,根据庭审中双方陈述事实及池州市城乡规划局2018年10月26日作出的《关于原市规划巡查大队巡查员诉求的答复》,池州市规划巡查大队在安排江文娟参与节假日值班时已支付一定数额加班工资,且江文娟未能举证证明其2008年有7个月值夜班的事实,其该项诉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江文娟要求资源规划局支付其双拥、文明创建、绩效考核奖金,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其他福利待遇的条款“乙方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单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因国家、省对事业单位编
外聘用人员的双拥、文明创建、绩效考核等无相关规定,同时江文娟也未与池州市规划巡查大队签订《集体合同》,故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且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支持。职工年休假是职工的权利,职工有权自由加以处分,但不能据此要求用人单位对自己放弃权利的行为进行补偿或赔偿,江文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向单位主动提出年休假申请,应视为其自愿放弃休假权利,故江文娟要求资源规划局支付其年休假未休的加班工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江文娟要求资源规划局支付从参加工作之月至2017年12月份的住房公积金30744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的规定,住房公积金争议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管范畴,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江文娟要求资源规划局因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额外支付一倍工资,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江文娟在合同期满后仍在资源规划局工作,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江文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三)项和第八十二条规定,认为已工作十年时间,资源规划局没有与江文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资源规划
局需要向江文娟支付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说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初次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以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是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是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初次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况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起付时间的规定,并非江文娟所主张的自2016年元月起资源规划局应当与江文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合同须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故江文娟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江文娟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江文娟负担。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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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江文娟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求。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在一审提交了部分值班表格,证明被上诉人对职工节假日加班进行登记归档的事实存在。一审判决书未提及该项证据,且认定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上诉人提供的值班表上自2008年起就已明确规定了值班时长,与工作日时长一致,实质上该表格就是加班表
格,被上诉人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发放三倍工资。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被上诉人应当提供完整的节假日加班表格以及已发放加班工资的表格。公积金属于保障性福利待遇,在合同第五项第十六条规定了上诉人其他福利待遇,该福利待遇即包括公积金。虽然公积金争议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管,但本案中公积金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就应当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综上,江文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江文娟、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17民终60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文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清风西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800MB19407743。
     法定代表人:胡军保,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昌伟,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翠翠,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文娟因与被上诉人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资源规划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702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