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4.03.16
施行日期
2014.03.16
文号
新政发[2014]20号
主题类别
机关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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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新政发〔2014〕2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保障好困难众的基本生活,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最低生活保障事关困难众的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一项保民生、促公平的托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历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政策、资金上给予了很大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年健全、管理逐年规范、救助效益逐年提升,在保障困难众基本生活和维护自治区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工作保障不力、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对于完善自治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践行“众第一、民生优先、基层重要”工作理念,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自治区社会和谐和长治久安意义重大。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配合,按照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工作方针,把保障困难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协调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快完善,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更加及时、透明、公正、有效,让广大困难众得到党和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温暖和关怀。
  二、完善政策,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一)规范标准制定。
  科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健全完善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统筹考虑困难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比例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动态、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地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新调整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县(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全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区域差距。
  (二)明确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都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按户施保,不能按人施保。按户纳入保障的申请人家庭成员,应是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人员。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核算和评估申请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科学准确、公平公正。
  (三)优化操作程序。
  改进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由户主或者其家庭成员经户主同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
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对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强化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要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认真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详细、真实记录入户调查情况,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村(居)民代表、包村干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并依据入户调查和评议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各地要按照规范简便、讲求实效的原则,统一制定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方式、内容和参加人员。
  严格审批程序。县级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做出审批决定前,要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县级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对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级民政部门要全部入户调查。严禁不经调查核实直接将任何体或个人直接审批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加强公示实效。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置统一固定的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天,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级民政部门要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要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
  规范资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要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计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救助对象,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救助金等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自治区财政、民政部门要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确保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和发放安全、及时、高效。各地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自治区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203号)要求,严格发放程序,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强化动态管理。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救助对象,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残人员、高龄老人等特殊对象不需定期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上门采集相关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报告情况对低保家庭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请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低保金的手续。
  完善入户核查制度。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低保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定期入户核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入户核查工作。入户核查由两名以上核查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实施,核查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分别对核查结果签字确认。对于“三无”人员等常年收入无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健全低保抽查制度。要健全完善低保抽查制度,综合入户核查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
方法,加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抽查力度。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要对所辖乡镇(街道)全面抽查,抽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数量不少于总数的30%;地(州、市)民政部门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所辖县(市、区)总数的30%。自治区民政部门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全区所有县(市、区)的10%,抽查结果作为评价工作和分配低保以奖代补资金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政策衔接。
  要加快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界定救助范围、科学测算救助标准,严格规范救助程序,有效解决低收入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要落实临时救助资金,根据临时救助工作需要,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地财力状况给予适当补助。
  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针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就业指导、职业培训、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以及就业成本减免等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困难众就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困难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要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主动接受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无正当理由不就业或者一年内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工作的,
民政部门要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实现稳定就业并如实申报劳动收入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就业之月起12个月内,其家庭低保待遇不变;同时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三、健全机制,提升管理服务能力
  (一)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健全核对机构。要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办法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确保“十二五”期间全区基本建立目标的实现。要加快建立健全核对机构,作为各级民政部门内设机构,负责所辖区域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要成立自治区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在民政厅信息网络中心加挂牌子,增加编制和职数;各地(州、市)、县(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各地要根据核对工作需要,安排必要工作经费,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
  建立信息平台。由自治区民政厅牵头,开发建设自治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
台。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障、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方便民政部门及时准确地开展核对工作。
  完善工作机制。要健全完善参与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建立政策会商、联络协调工作、信息通报等制度,确保核对工作顺利进行。自治区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信息查询办法,负责跨地区的信息查询工作。信息核对平台建成前,可以通过人工核对方式进行。
  (二)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
  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自治区民政、财政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制度,加强对各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问题发生。自治区民政厅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
县级民政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对于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