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3.06.02
【字 号】新兵办发〔2023〕25号
【施行日期】2023.0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
正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
 
新兵办发〔2023〕25号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6月2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领域,是指房屋市政、交通运输、水利、有、化工、电力、农业农村、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领域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装饰装修等活动。
  第三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四条  各师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师市有关部门督导考核的内容。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落实相关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加大对劳动报酬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力度,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监管职责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
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存在拖欠工资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竣工验收手续。
  对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实行承诺制的工程项目,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一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应当撤销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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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及时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工程建设项目。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转办的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负责督办,及时制止、纠正其违法行为。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
等合同条款内容,《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以上内容或约定不明确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对资金来源未落实的,不得批准可研报告。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工程项目竞标单位在参与竞标时,竞标单位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内因拖欠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工程进度严重滞后,被兵团相关部门通报的,招标人应当通过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予以限制。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在欠薪问题处置过程中,需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处理。公安机关应依法受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强化案件
侦办,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对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有关单位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重点对象,提供便捷法律援助,督促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工作,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绿通道。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驻兵团机构负责协调各银行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监管账户管理,协调开户银行做好农民工工资代发结算。
  第十五条  工会、网信、信访等单位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全面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至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未落实的,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