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新教基〔2011〕2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事局、编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事局、编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发[2011]56号)精神,大力实施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创建“教育强县”,自治区教育厅等六部门共同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
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缩小我区义务教育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学校之间办学水平的差距,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
第二条 本《办学基本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小学、独立设置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部分标准适用于非完全小学,并做出了具体规定,未规定部分不适用于非完全小学。
第三条 本《办学基本标准》是对义务教育学校实现标准化建设、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创建“教育强县”,进行督导评估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学校设置
第四条 学校设置规划总体科学合理。城乡中小学布点应符合城乡规划,就近入学走读半径小学不超过3公里,初中不超过5公里。
根据人口分布、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等因素适当保留教学点,设置适当的附设班。
寄宿制学校设置符合当地义务教育发展实际,满足标准化办学要求。
城市中小学新建与扩建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并与居住区开发、旧城改造同步规划。中小学设置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局,使学校适应现代教育的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第五条 学校设置以师生安全为前提。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质塌陷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以及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工业污染区、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电磁塔、油(气)库、加油(气)站、垃圾场、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公路干线等不得穿越校区。学校设置保证学生上学路线不应跨越无立交设施的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的主干道。
第六条 学校周边环境有利于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学校设置应尽量避开公共娱乐场所、寺庙、集贸市场等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
第七条  学校设施建设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宿舍、食堂、厕所、围墙等校舍用房、建筑物和用水、用电、用气、锅炉等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校舍建设设计符合高一度抗震设防要求;校车使用和管理符合国家规定;积极推进改水改厕,推广以生态技术为核心的粪便无害化处理;校园及周边各类安全基础设施完备,标识清楚醒目;城市学校和有条件的农村学校要在重点部位安装报警、视频监控设施,建成以“校园110”指挥中心为枢纽,集人防、物防和技防为一体的校园治安防控体系。
 
第三章  学校规模
第八条  完全小学、独立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班数12-30个;九年一贯制学校班数18-36个。
每年级每班学生数为,小学40—45人,初中45—50人。
集中办学的学校规模,小学以480—1350人,初中以540—1500人为适宜规模。小学和初中原则上不超过2000人。
 
第四章  校园校舍
第九条 学校建设应根据学校规模达到国家颁布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8〕159号)和《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1385-2006)中规定的相应的校舍建设标准。
第十条 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校园规划要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技能实践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教学、图书、实验用房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日照等有关规定。教学用房与体育活动场地应有合理的间距。田径场地和球类场地的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第十一条 学校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用地、绿化用地三部分。
农村学校生均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标准。
表1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生均用地面积指标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班)
生均用地面积(㎡)
非完全小学
4-6
25
完全小学
12
29
18
23
24
20
初级中学
12
30
18
29
24
25
注:①完全小学、初级中学未含学生宿舍、食堂用地面积。
②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自行车存放用地(1.50㎡/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
 农村完全小学和初级中学宜设置集中绿地和学生种植园地,用地面积为:完全小学12个班不宜小于6㎡/生,13—18个班不宜小于5㎡/生,19—24个班不宜小于4㎡/生;初级中学12—18个班不宜小于6㎡/生,19—24个班不宜小于5㎡/生;全寄宿制完全小学、初级中学12—18个班不宜小于7㎡/生,19—24个班不宜小于6㎡/生。
学校体育运动场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所需要的场地。农村非完全小学应设置60m或l00m直跑道;农村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均应设置200m环形跑道田径场。农村初级中学12班应设置200m环形跑道田径场,18班、24班均应设置300m环形跑道田径场。中小学校应设置的球类、器械等运动场地。
城市中小学校园总体规划设计要根据地形、地貌,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空间。要适当预留发展余地。教工住宅应纳入当地城市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
第十二条 学校各类校舍用房的设置应根据教育发展和教育改革对办学条件的需求确定。
具备适宜规模的中小学校应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含准备室、仪器室)、生物园地、远程教育接收室、语音教室、音乐教室、美术室、体育室、体育器材室、卫生保健室、心理咨询室、图书室(含书库、阅览室)计算机教室、多功能教室(兼多媒体教室)、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仓库、传达值宿室、教工宿舍、开水房、教工厕所和学生厕所。
具备适宜规模的寄宿制学校和有部分寄宿生的学校除分别设置上述用房外,应根据规划住宿学生人数配置学生宿舍,设置食堂、浴室和教工宿舍等相关生活用房。
第十三条  学校校舍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1、2-2的规定。
表2—1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生均建筑面积基本指标                              单位:㎡
学校类别
基    本    指    标
12班
18班
24班
27班
30班
36班
45班
完全
小学
生均面积
6.8
5.9
5.5
5.2
九年制学校
生均面积
6.5
5.8
5.6
5.5
初级
中学
生均面积
7.9
7.1
6.7
6.4
 
表2-2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生均建筑面积基本指标                                单位:㎡
学校
类别
面积
(㎡)
基本指标
4—6班
12班
18班
24班
非完全小学
生均
面积
4.52
完全
小学
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生均
面积
6.35
5.75
5.66
初级
中学
生均
面积
7.80
7.01
6.66
注:完全小学、初级中学未包括学生宿舍食堂的建筑面积
(小学5㎡/生,初中5.5㎡/生)。
第十四条  学校校舍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方针政策,校舍建筑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规划建设环保、卫生、节能型校园学校。
第五章  装备条件
第十五条  学校装备满足教育教学的基本要求和学生学习、活动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装备一般包括常规通用教学设备、学科专用教学设备、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和学校办公、生活设备。配备时要充分考虑设备的功能、特点、更新周期和利用效率等因素。不具备规模办学的农村学校按照有关标准的基本要求配备各种装备。
第十六条 学校教学仪器设备配置基本满足实际需要,达到或超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试行)》(新教基[2010]35号)。
理科实验室装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中小学理科实验装备规范》(jY/0385-2006)的要求。
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教育部《中小学实验室规程》(教基二【2009】11号)。
第十七条 生均藏书小学不少于20册,初中不少于30册。复本率不超过12本。
有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资料、工具书、报刊、音像资料、电子读物等。
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一般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5%。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教学卫生、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建设和学生健康检查达到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的要求。教室、课桌椅、黑板、教室采光、教室照明、教室微小气候和学生宿舍、学校集体食堂、生活饮用水、厕所以及卫生(保健)室设置、卫生(保健)室人员配备、卫生(保健)室设施与设备等均应达到标准。
第十九条  按照《关于加强中小学远程教育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09]1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和发展目标,配备学校信息化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