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2.24
【字 号】新政办发[2009]25号
【施行日期】2009.0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25号)
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大力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统一思想认识。创业是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劳动者通过创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吸纳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促进社会就业的增加。当前,我区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推动创业促就业,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分配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拓展就业渠道,发挥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缓解就业压力。以创业推动就业工作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力倡导“全民创业”,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支持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二)明确指导思想。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坚定不移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大力倡导全民创业,拓展就业渠道,为社会提供充分的就业机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把创业作为促就业的抓手,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着手,逐步形成以创业促就业的工作新格局。要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
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增强创业意识,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优势,确定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者进入第三产业各领域创业发展。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残疾人、及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以下统称创业人员)等人员创业。重点指导和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重视少数民族及女大学毕业生创业。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实施创业计划,全区力争从2009年起至2013年5年间每年扶持3万名创业人员成功创业,带动12万人就业,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的大幅增加,逐步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制、机制框架。
  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
  (四)放宽市场准入。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除法律、法律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它前置审批一律取消。
  1.放宽注册登记要求。放宽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返乡创业农民工及残疾人创办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注册登记要求,为其申办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提供“绿通道”。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办理;材料不全的,跟踪服务。
  2.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创业人员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允许3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申请注册资本总额的20%。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
  3.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科技开发企业。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科技开发企业,研究开发的科技项目经申报、评估后,符合要求的,科技、发改、财政等部门优先予以立项并给予必要的科研经费支持。各类知识产权依法经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均可作为企业注册资本金和股份,但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4.拓宽创业经营场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为创业人员安排一定的创业经营场地,城市非主要街道、家庭住所、庭院、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均可作为创业经营场所。街道、乡镇、社区要提供和开辟创业市场。
  5.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五)改善行政管理。全面清理并取消一切影响和阻碍创业人员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各种理由强行要求创业人员参加各种协会、学会及社团组织,严禁以年审为由强迫创业人员创办的个体、私营企业交纳各种会费,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乱检查、乱培训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通道”。依法保护创业人员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人员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对创业人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六)拓宽融资渠道,强化政策扶持。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创新,支持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积极探索创新多种抵押担保方式,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贷款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要全面落实有利于创业人员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扶持创业人员创业。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外资和国内社会资本投资创办企业,
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创业人员创办企业后,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