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推荐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4.10.15
【文 号】人社厅函[2014]389号
【施行日期】2014.10.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推荐认定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4〕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推动充分就业社区建设工作,进一步发挥充分就业社区典型引路作用,按照充分就业社区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决定开展第三批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推荐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及名额分配
  (一)范围: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站。
  (二)数量:共200个(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推荐标准
  (一)基本标准
  1.连续三年达到省(区、市)充分就业社区标准;
  2.由省(区、市)认定的星级充分就业社区,且各项指标高于省(区、市)星级充分就业社区平均水平。
  (二)业务标准
  1.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就业率不低于95%;
  2.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率不低于95%;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
  3.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率不低于95%;
  4.零就业家庭认定后的1个月内至少1人实现就业;
  5.符合条件的人员100%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6.无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三)工作标准
  1.有健全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制度;
  2.至少配备2名专职劳动保障工作人员且持有劳动保障协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及以上证书;
  3.连续三年就业服务工作无众有效投诉。
  三、推荐程序
  (一)城市推荐。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本地区各市(地、州),按照推荐标准对拟推荐的社区进行材料初审和实地考察,对通过材料初审和实地考察的社区,在当地媒体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社区,提交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