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在林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10 
【案件字号】(2021)兵01行终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闫立新徐敏王绯 
【审理法官】闫立新徐敏王绯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在林 
【当事人】刘在林 
【当事人-个人】刘在林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在林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本案中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系行政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根据《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内容,现上诉人的工伤认定程序尚在中止状态,并非被上诉人不作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违法受案范围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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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本案中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系行政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根据《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内容,现上诉人的工伤认定程序尚在中止状态,并非被上诉人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01:37:06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刘在林上诉称,撤销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的(2020)兵0103行初第11号行政裁定书。事实与理由: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是错误的。上诉人受雇于自然人刘某某,施工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给自然人刘某某,工伤认定部门不应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认定施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故一审不予立案的裁定违法。 
刘在林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兵01行终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刘在林。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在林因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103行初第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在林上诉称,撤销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的(2020)兵0103行初第11号行政裁定书。事实与理由: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是错误的。上诉人受雇于自然人刘某某,施工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给自然人刘某某,工伤认定部门不应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认定施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故一审不予立案的裁定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本案中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系行政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根据《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内容,现上诉人的工伤认定程序尚在中止状态,并非被上诉人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闫立新
审判员 徐 敏
审判员 王 绯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夏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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