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举办实施《国家重点档案抢救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培训班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6.07.20
【字 号】新档办字[2006]29号
【施行日期】2006.07.20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档案管理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举办实施《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培训班的通知
(新档办字〔2006〕2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档案局、财政局,各地、州、市档案局、财政局: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印发了《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63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学习贯彻《办法》,做好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的申报及管理工作,经研究,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档案局联合举办一期实施《办法》的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十一五”期间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的目标、任务与基本要求;
  (二)《办法》内容解读;
  (三)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信息系统使用;
  (四)2006年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申报工作部署;
  (五)讨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细则(试行)》。
  二、培训对象:
  各地、州、市财政局负责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的主管人员1名。
  各地、州、市档案局负责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的主管人员和相关人员1-2名。
  三、培训时间:
  2006年7月26日报到,7月27日培训。
  四、培训地点:
  新闻大厦,地址乌鲁木齐市东环路金银大道,电话:(0991)8550742。
  五、培训经费:
  培训人员每人培训费300元,食宿费用自理。
  六、其它事项:
  (一)参加培训人员请自备笔记本电脑。
  (二)请各单位于7月24日前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传真到自治区档案局办公室。
  (三)请及时将来乌鲁木齐的火车或飞机的车、班次告知我们。
  自治区档案局办公室联系人:孙辉
  电话兼传真:  (0991)261579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二00六年七月二十日 
  《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
  培训班报名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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