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5.16
【字 号】乌劳[2011]65号
【施行日期】2011.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
正文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的通知
(乌劳〔2011〕65号)
各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确保农民工工资正常支付,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市委、市政府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要求,从2011年5月至9月,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专项检查活动。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专项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艾贝保·热合曼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副组长:陈永德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队长
  成 员: 张 诒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制监察处副处长
  孙 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作处副处长
  张建国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樊江林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三大队队长
  崔传芳  米东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
  李 红  开发区(头屯河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何爱荣  沙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赵 兵  达坂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艾尼瓦尔 天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闫建龙  水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齐军威  高新区(新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世锦  乌鲁木齐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三大队。办公室主任由樊江林同志兼任,成员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三大队工作人员组成。
  二、活动步骤
  (一)宣传排查阶段(2011年5月-9月)
  各区(县)要及时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辖区内建筑工地进行全面检查,对辖区建筑工地劳动用工情况要做到“情况清,底数明”。在检查的同时,要结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及建设领域用工相关规定,将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相关政策宣传到辖区内每一个建筑工地和每一位农民工,教育引导建筑施工企业和劳动者依法用工和依法维权。
  (二)监督检查阶段(2011年5月-9月)
  在各级专项领导小组指导下,充分发挥区(县)、街道、社区力量,结合本区域内劳动用工特点,确定重点工程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督查。
  (三)总结阶段(9月29日-30日)
  各区(县)结合各自工作开展情况,对本地区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总结。
  三、检查内容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按月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并要有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
  (二)农民工工伤保险缴纳情况。总承包单位必须按合同价万分之五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总承包单位必须按照保证金的收缴比例规定缴纳农民工保证金。
  (四)农民工维权告示牌悬挂情况。工程项目必须悬挂规范的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维权告示牌要素是否齐全、规范,是否悬挂于工地的醒目位置。
  (五)在建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建设方是否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施工方是否与具有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公司是否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书。
  (六)2010年度劳动用工备案及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资料等。是否通过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书面审查,对书面审查中检查出来的问题是否进行整改。
  四、工作目标
  在建工程检查率100%,农民工投诉查处率100%。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该项专项检查工作,把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严格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坚持目标考核与日常执法检查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预防因欠薪而引发的重大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
  (二)强化宣传力度。
  开展送法进工地活动,将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的相关政策宣传到辖区内的每一个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施工一线,教育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引导农民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用工企业和农民工的法律意识。
  (三)实施重点监控。
  各区(县)要加强对辖区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查清本辖区内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的用工情况。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对所属辖区的在建工程做到“情况明、底数清”。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按时报送《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统计表》。根据辖区内用工特点和检查排查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监控。
  (四)加大惩处力度。
  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查处力度。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及农民
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等案件,做到优先立案、快速结案。继续加大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力度,最大限度解决因工伤引发的拖欠工资、工伤赔付的矛盾,对拒不参保的单位从重、从严进行处罚,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加强信息报送。
  各区(县)要每月第1周内将对本辖区内建筑工地的排查情况及时上报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并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保证信息畅通、数据准确及时。
  联系人:崔勇学:4680503
  邮  箱:6500_jc_cyx@v
  附件:
  1、乌鲁木齐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情况检查登记表(略)
  2、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统计表(略)
  3、承诺书(略)
  4、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统计表(略)
  5、区(县)2011年在建工程项目统计表(略)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