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6.29
【字 号】新政发[2011]58号
【施行日期】2011.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新政发〔2011〕5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认真做好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坚
持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依照中央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自治区制定实施方案,县(市、区)制定实施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在全区各县(市、区)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
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自治区将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其中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所属区、县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全额负担;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所属县(市)和其他地州贫困县按最低标准给予参保人缴费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补助;其他县(市)由自治区财政给予60%的补助。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对选择100元以上(不含100元)档次缴费的给予鼓励,按照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不低于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负担。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体,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或间断缴费期间不享受政府补贴。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个人账户县(市、区)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自治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其中55元由中央财政负担,45元由自治区财政和各县(市、区)财政分担,自治区财政补贴与对参保人缴费补贴一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城镇居民(补缴费不计入缴费年限),从第16年起,每增加1年缴费,月增发不低于2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负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的本息后,可依法继承;扣除的政府补贴可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参保人员
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暂缓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的,停发养老金,待其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金待遇,停发期间的养老金待遇不予补发。
  八、待遇调整自治区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和国家有关政策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开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主要用途是暂存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向财政专户上缴的养老保险费收入;支出户主要用途是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和支付养老金待遇。启动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条件成熟时,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十、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等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
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民委员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各县(市、区)应适当充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费用征缴、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审核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建立健全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全区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各地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各县(市、区)应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
、待遇领取和关系转移资格的初审,以及一次性补缴金额的核算、录入相关信息等工作。可委托金融机构为参保人员制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折(卡),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代发养老保险待遇。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对城镇优抚对象、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重度残疾人、城镇“三无”人员、低保对象、爱国宗教人士,凡年满60周岁的,可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并继续享受本人原来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各项待遇。其中,对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应提高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负担。低保对象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待遇可不计入家庭人均收入。自治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衔接办法,将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