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人社发[2010]83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07.09
【实施日期】2010.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0〕8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异地安置人员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09〕19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一○年七月九日
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异地安置人员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根据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09〕190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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