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6.02.15
【字 号】新劳社字[2006]17号
【施行日期】200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6]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补贴包括:
  (一)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及技术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以下简称企业)为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均不含个人应缴纳部分,下同)给予的补贴。
  (二)为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以下简称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的补贴;
  (三)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参加社会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的补贴。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为:
  (一)新增岗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建立了社会保险缴费关系的各类企业。
  (二)在公益性岗位实现再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
  (三)截止2007年12月31日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的。
  灵活就业包括:
  1、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在社区从事修理、修配、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保健按摩、服务织补、果蔬零售、小百货、早夜市、小饭桌、家政服务等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性工作的;
  2、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认定的其他灵活就业项目。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和期限。
  (一)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1、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符合规定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
  2、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
  3、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条件的“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申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的标准,原则上按不超过本人按规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和的2/3计算。
  (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1、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4050”人员的社保补贴期限,可根据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相应延长。
  2、从事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享受社会保险的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第五条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被其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调整其招用
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工资时,应在次月15日前到所在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重新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数和社保补贴工资基数。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职工本人申请并经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应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第六条 对2005年底前核准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期限未满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形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申请和拨付办法:
  (一)在企业就业的,由企业先按本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连同个人应缴纳部分,按月向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企业在申报缴费时应将其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缴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季度终了后,填报《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审批表》,按规定报当地县(市、区,下同)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给予上季度已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并直接拨付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企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须持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再就业优惠证》(原件)、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为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帐单及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材料。
  (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在政府、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实现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季度终了后,填写《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并持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用人单位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上季度缴费明细单和基本帐户等材料,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于30日内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三)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求职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按季度到灵活就业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经核实后,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灵活就业证明》(附件2),报街道(镇)
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城镇“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3)并汇总造册,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发给申请人本人。
  第八条 “4050”灵活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一)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
  (二)其他形式已实现就业的;
  (三)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的;
  (四)没有《灵活就业证明》的;
  (五)养老、医疗保险补贴期满的;
  (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养老、医疗保险补贴的;
  (八)不接受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的管理,不服从街道、社区推荐安排的灵活就业岗位和公益性劳动的;
  (九)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4050”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后,其《再就业优惠证》,由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统一管理,并记录享受补贴的时间。
  “4050”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等优惠政策期满,应将《再就业优惠证》返还核发证件的劳动保障部门。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下岗失业人员申办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提供《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
  《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按下列办法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由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用人单位或其所在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社会保障代理服务。
  (二)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采取灵活形式就业的,由居住地所在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社会保障代理服务。缴费方式一般应按月交纳,也可选择按季、半年或按年缴费,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未实现再就业又无力缴费的下岗失业人员,社保经办机构要妥善保存其社会保险关系,为他们提供个人帐户的结存情况,说明领取相关待遇的条件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