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众体育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4.27
【字 号】新兵办发〔2021〕35号
【施行日期】2021.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众体育的实施意见
 
新兵办发〔2021〕35号
 
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实施健康中国、健康兵团行动,进一步加强兵团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以下简称健身设施)建设,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补齐众身边的健身设施短板,推动众体育蓬勃开展,提升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结合实际,经兵团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
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聚焦兵团职责使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增加健身设施有效供给,补齐众身边的健身设施短板,大力开展众体育活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全民健身促进工作,扎实推动全民健身“六个身边”工程。争取到2025年,有效解决制约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的瓶颈问题,形成多部门高效联动、健身设施配置合理、健身环境显著改善、众普遍参与体育健身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顶层设计
  (一)摸清底数短板。启动兵团健身设施现状调查,评估健身设施布局和开放使用情况,对照健身设施相关标准规范和众需求,摸清健身设施建设短板。系统梳理可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城市空闲地、边角地、公园绿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城市林带、河道沿岸、老旧仓库、废旧厂房、大空间地下室、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以及可复合利用的城市文化娱乐、养老、教育、商业等其他设施资源,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可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非体育用地、非体育建筑目录或指引。(责任单位:各师市负责,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统计局配合)
  (二)制定行动计划。各师市根据“乡村振兴”和“旅游兴疆”战略,紧密结合美丽连队建设、推进兵地融合发展等相关规划,于1年内编制健身设施建设补短板五年行动计划,明确各年度目标任务,聚焦众就近健身需要,优先规划建设临近社区连队、方便可达的全民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体育公园、健身步道、健身广场、社会足球场、篮排球场等健身设施,并统筹考虑增加应急避难(险)功能设置。对确有必要建设的大型体育场馆,要从严审批、合理布局,兼顾社区使用。(责任单位:各师市负责,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配合)
  (三)规范审核程序。各师市相关部门在组织编制涉及健身设施建设的相关规划和审查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要按照国家关于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的标准规范严格把关。对于新建的健身设施,要就有关健身设施建设的内容征求同级体育主管部门意见;对新建体育场馆、体育公园产生新增取水的建设项目应进行水资源论证;对于已建成交付和新建改建的健身设施,要严格用途管理,防止挪作他用。(责任单位:各师市负责,兵团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配合)
  三、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
  (四)盘活城市空闲土地。各师市在不影响相关规划实施及环保、交通、市容、安全等前提下,可应社会主体申请,提供城市空闲土地建设健身设施,并可依法按照兼容用途、依据当地关于临时建设的办法进行管理。在不改变、不影响建设用地主要用途的前提下,倡导复合用地模式建设健身设施,支持对健身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功能整合,通过与具有相容性用途土地产权人达成产权归属及使用管理协议的方式促进全民健身设施项目落地。在养老设施规划建设中,要安排充足的健身空间。(责任单位:各师市负责,兵团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配合)
  (五)用好城市公益性建设用地。鼓励依法依规利用城市公益性建设用地建设健身设施,充分挖掘城市的金边银角,并统筹考虑应急避难(险)需要。在不妨碍防洪、供水安全等前提下,可依法依规在公园、河道湖泊沿岸、滩地建设健身步道等。加大对户外运动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以及闲置资源发展户外运动。(责任单位:各师市负责,兵团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配合)
  (六)支持以租赁方式供地。鼓励各师市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以租赁方式向社会力量提供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土地,租期不超过20年。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健身设施,建成开放并达到约定条件和年限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出让的土地应继续用于健身设施建设运营。对按用途需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对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责任单位:各师市负责,兵团自然资源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配合)
  四、提升建设运营水平
  (七)简化审批程序。加大健身设施建设审批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协调本师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体育、水务、园林、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简化、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健身设施项目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各师市负责,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配合)
  (八)鼓励改造建设。各师市要统筹体育和公共卫生、应急避难(险)设施建设,推广公
共体育场馆平战两用改造,在公共体育场馆新建或改建过程中预留改造条件,强化其在重大疫情防控、避险避灾方面的功能。有关改造应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的标准规范进行建设,对新建、改建的健身设施,要严格用途管理,防止挪做他用。支持建设符合环保和安全等要求的气膜结构健身馆、装配式健身馆、笼式足球场、拼装式游泳馆。“十四五”期间,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存量资源等因素,在兵团新建或改建一批体育公园,打造全民健身新载体。(责任单位:各师市负责,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配合)
  (九)落实社区配套要求。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配建社区健身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不得挪用或侵占。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新建小区实际和应急避难(险)需求配建健身馆、智慧化健身等设施设备。社区健身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或建设标准的既有居住小区,要紧密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建设社区健身设施。不具备标准健身设施建设条件的既有小区,鼓励灵活建设非标准健身设施。(责任单位:各师市负责,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