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林业厅机关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厅机关及合署办公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及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自治区林业厅机关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是指对本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等财务活动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工作。
第三条 厅机关及合署办公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站〕”)的财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处室(站)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处室(站)所有经济活动必须纳入法定账册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账外设账、公款私存。
第六条  各处室(站)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各处室(站)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在林业厅发展计划和资金管理处(以下简称“计资处”)备案。
第七条  各处室(站)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支出范围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林业厅批复的年度预算、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  各处室(站)的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  各处室(站)应综合考虑年度工作计划和支出需求,以收定支,编制年度预算。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及结转、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
根据各处室(站)工作发展需要与收入情况,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条  各处室(站)收支应当执行年度批复预算,当年未列入预算的支出一律不予安排。
第十一条  预算资金的申请、分配及审核程序按照《自治区林业厅规划、计划、项目、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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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预算外资金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三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将应计收入的款项作为往来款项挂账,坐收坐支。
第十四条 单位的非税收入包括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收入、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财产收入、资本性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上述非税收入均应当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开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做到应收尽收、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具备缴库条件的单位,可由计资处代收。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工作任务、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未经批准的人员支出不得在项目支出中列支。
(一)人员支出:各处室(站)人员支出中的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年终一次性奖金、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奖励金等支出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复后,由财务部门按期支付或发放。单位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经厅政治部批准后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报销。
(二)公用支出:
1.办公费:各处室(站)办公费支出应避免铺张浪费,厉行节约,提高办公效率。
(1)报刊杂志费。各处室(站)只订阅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报刊杂志,并履行审批手续,经审核汇总后财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核报。原则上未经批准,个人私自购买的业务书籍、工具书等一律不予报销。
(2)办公用品、专用材料费。各处室(站)购置办公用品实行审批单制度,按需购买,批量购买大宗物资(包括购置大宗办公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要建立健全出入库手续,并按期盘点库存物资。购买符合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须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对报废用品要做好登记,写明名称、单价、数量及报废处理原因,并按报账审批程序做好账务处理。《办公用品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3)打印、复印、装订费及制作板报费。有打印、复印设备的单位原则上不得发生打印复印等支出,确需发生打印、复印、装订及制作板报费的,实行审批单制度,厅机关各处室由厅办公室统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支出。
2.印刷费:各处室(站)印刷业务资料,须选择政府采购协议定点厂家确定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方可办理。
3.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各处室(站)根据机关服务中心核定的水表、电表分配清单及办公用房分摊面积计算的缴费额,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按期支付。
4.邮电费:在保证正常工作通讯需要的情况下,应节省开支。
(1)电话传真费。各处室(站)电话安装与线路维修由服务中心统筹负责,电话机、传真机使用及电话(传真)费用则由各处室(站)自行承担与控制。
(2)邮寄费。各处室(站)邮寄公函(即林业厅正式文件或通知)统一交厅机关收发室分别登记,统一邮寄。邮寄费由收发室定期转账或公务卡结算。对需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的信函应履行审批手续后,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报销。
5.取暖费:单位公用房屋取暖费按照房屋资产产权登记的供暖面积由产权占用方财务部门按期支付。职工个人取暖费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新政发〔1999〕39号)和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发放职工冬季取暖费的通知》(新林计字〔2012〕802号)规定实行货币化统一发放。
6.差旅费:单位职工出差实行审批单制度,即填写出差审批单,无出差审批单一律不得报销
差旅费。财务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4〕77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新财行〔2014〕368号)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财行〔2015〕332号)规定的程序审核、报销本单位人员(包括经批准的借用人员)差旅费。经批准的临时抽调人员,需函告对方单位,明确差旅等费用承担单位。
(1)履行出差审批权限。公职人员出差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请销假管理的通知》(新林党政字〔2013〕48号)执行)。
(2)对年内需多次出差的人员,原则上购买一年期限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期间不再重复报销。
(3)单位实行公务卡制度,原则上不予预借差旅等费用。确需预借差旅费,应履行审批手续。
(4)住宿费标准计算实行单地单标准,一次出差涉及多地,返回报销时住宿标准不得累加计算。
(5)参加外地培训或会议,到达和离开当日按照正常出差标准报销,培训或会议期间不报销食宿费和交通费(不包括会议、培训通知注明“食宿自理”的情况)。
(6)少数民族同志参会未安排清餐的,可根据会议主办方出具的证明报销伙食补助费、交通补助费。
7.因公出国(境)费:按自治区财政厅、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行〔2014〕339号)和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行〔2014〕349号)执行。
8.维修(护)费:对确需修理和维护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辆等交通工具)履行审批手续,编制维修(修缮)计划列入年度预算或申请专项资金,在资金落实的前提下编制工程预算,履行审批手续后安排维修项目。未列入预算的维修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达到招投标限额的工程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维修工程完工后,凭审定后的维修工程预决算,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报销。
9.会议费:实行归口统一管理。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党办发〔2014〕19号)要求审核、报销。 
(1)分类管理和审批制度。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林业厅承办会议分类为二类会议及三类会议。其中:二类会议是指林业厅召开的年度全区林业工作会议。由林业厅办公室负责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提请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后,于当年11月15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按批复的预算执行。二类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地州市一级,每年一次;三类会议是指林业厅召开的各类专业性会议及其他会议等。经厅党委会研究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按批复的预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