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培训工作的通知
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
2010.05.24
施行日期
2010.05.24
文号
人社厅发[2010]50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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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培训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适应新时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需要,推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标准化、人员专业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6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劳动保障监察培训工作要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工作,以增强政治素质与法律素养、提高执法能力为重点,健全培训制度、加大培训投入、创新培训方式,为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劳动保障监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总体目标。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培训的工作制度、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努力构建适应当前执法形势和执法任务的劳动保障监察培训体系。通过广泛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培训,使全体
劳动保障监察员业务素质明显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明显增强,建立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知识精通、工作作风良好的专业化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二、培训原则
  (一)科学规划,完善制度。按照劳动保障监察事业发展要求,遵循劳动保障监察员职业发展规律,科学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培训计划,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培训制度,激发劳动保障监察员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
  (二)分级分类,全员培训。按照劳动保障监察员所担任职务、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及所在地区的要求,分级分类开展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时效性,逐步构建覆盖全体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培训体系。
  (三)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围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大局,紧密联系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培训,不断增强劳动保障监察员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能力。
  (四)形式多样,注重实效。将现代教育培训理念运用于劳动保障监察培训,丰富培训内容,
改进培训方式,完善培训管理,优化培训资源,健全考核机制,不断增强劳动保障监察培训的活力。
  三、培训内容
  围绕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执法能力并适应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职业发展需要,劳动保障监察培训内容主要是:
  (一)基本知识。包括依法行政基本知识,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基础理论,劳动保障监察基础理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二)执法技能。包括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流程,案件分析与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执法文书写作等。
  (三)职业规范。包括工作纪律、行为准则、职业道德等。
  (四)其他相关技能与知识。包括沟通协调能力、舆论引导能力、心理调试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和财务知识等。
  四、培训类型
  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岗位的不同,劳动保障监察培训主要分为4种类型:
  (一)劳动保障监察员资格培训:培训对象为新入职人员。主要是通过课堂理论教学、现场模拟监察、日常带教等形式,使拟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人员掌握基本的执法知识和技能。其中,课堂教学时间原则上应为80个学时,带教时间3个月。
  (二)劳动保障监察员岗位培训:培训对象为现任劳动保障监察员。主要是通过专题讲座、案例分析、自主选学等形式,以增强业务素质、更新业务知识、提升执法能力为目标,对现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培训。每名劳动保障监察员每年参加岗位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40个学时。
  (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培训:培训对象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主要是通过专题讲座、课题研究、案例研讨、实地考察等形式,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业务素质、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原则上每3年轮训1遍。
  (四)劳动保障监察师资培训:通过对执法经验丰富并有一定教学经验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及相
关领域的专家进行比较系统的培训,形成劳动保障监察培训师资库。
  此外,要通过系统新任厅(局)长培训,加强对新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长的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知识培训。
  五、组织实施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要负责:
  1.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培训中长期规划并指导、督促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
  2.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员资格培训、岗位培训,监察机构负责人培训、师资培训的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3.组织实施省、市(地)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培训和国家级劳动保障监察师资培训。
  4.组织开发劳动保障监察员资格培训、岗位培训教材和考试题库(国家部分)。
  5.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其他劳动保障监察培训。
  (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
  1.组织实施本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新入职人员资格培训和现任劳动保障监察员岗位培训。
  2.组织实施县(区)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培训和省级劳动保障监察师资培训。
  3.组织开发配套的劳动保障监察员资格培训、岗位培训教材和考试题库(地方部分)。
  4.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本地区其他劳动保障监察培训。
  六、有关要求
  (一)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学习型组织建设和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要求,把劳动保障监察培训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本部门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统筹安排、整体部署、明确责任,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规定保证培训经费,确保各项培训任务落实到位。
  (二)各省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培训工作,并做好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的管理和发放工作。要鼓励和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员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加
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学习态度、组织纪律、学习成绩和运用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情况的考核。要大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培训工作的基础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培训需要的师资库、教材体系和考试题库。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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