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6.30
【字 号】新政办发[2011]108号
【施行日期】2011.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10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8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7月1日起全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减轻众医药负担,保障众基本用药,作为改善民生的重大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扎实推进,
确保落实。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地(州、市)、县(市、区),要总结经验,继续落实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比例,巩固工作成效。今年启动实施的地(州、市)、县(市、区)要做好基线调查,制定具体方案,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各地要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切实发挥领导作用,整合力量,建立统一协调工作机制,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全面实施。
  二、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自今年7月1日起,我区尚未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牧场卫生院(站)、牧业医院等要全部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包括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同时实行基本药物自治区级网上集中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积极协调和鼓励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
  三、规范采购配送工作,保障基本药物供应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精神,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自治区增补品种)实行以自治区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实现全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基本药物目录、统一实行网上采购、统一采购价格、统一配送、统一监管。
  四、规范基本药物配备,合理应用基本药物
  各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全部配备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再配备和使用其他药品。现有库存非基本药物也要全部取消药品加成,按进价销售。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制定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对基本药物的配备和使用监管,建立健全配备使用机制,严格落实零差率销售,积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确保临床合理使用,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健全药事管理委员会和药品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执行
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制度,推行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处方点评等制度,加强处方开具和药品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确保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到位。
  五、进一步完善以政府为主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予以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补助。各地要统筹考虑财政和各项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确地方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和具体办法。各级人民政府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补偿政策。
  六、多措并举,积极稳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各地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同时,要推进各项综合配套改革。要紧密联系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可行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增强制度实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布局规划和建设规划。积极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乡镇卫生院编制主要依据农业人口数量,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和财政状况、卫生服务需求、地域面积、交通状况、卫生服务利用率等因素,按人口的一定比例核定。积极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卫生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自治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22号)精神,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最终的考核结果与政府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七、完善基本药物报销政策,强化质量安全监管
  基本药物(包括自治区增补品种)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并逐步提高报销比例。参合农牧民在乡镇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在报销时提高5个百分点,在地(州、市)级和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在报销时提高10个百分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的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按自治区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生产、配送质量规范,对基本药物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保证基本药物用药安全。
  八、加强监督,全面开展基本药物监测评价和绩效评估
  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与以奖代补资金挂钩的指标考核体系。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督查指导,实行领导分片包干制度,建立明确的一级抓一级的目标责任制,上下联动,齐心协力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要充分利用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等现有资源,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
、使用、价格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对辖区内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发布监测评估报告等相关信息,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各地、各单位要严肃查处医药购销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认真受理有关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中的来信来访,积极处理有关质疑和投诉,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问题,化解矛盾。
  九、加强宣传,创造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良好环境
  各地要通过各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普及基本药物知识,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合理用药习惯,正确引导众合理用药、科学用药、安全用药,提高广大众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各单位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分类、分层组织开展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策执行能力和科学用药水平,充分依托骨干师资,全面做好全员培训工作,保障众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