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保险待遇核查⼯作的通知
⽂号:⼈社厅发[2014]34号
颁布⽇期:2014-03-13
执⾏⽇期:2014-03-13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
为贯彻执⾏《城乡养⽼保险制度衔接暂⾏办法》(以下简称《暂⾏办法》),做好城镇职⼯基本养⽼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养⽼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保险)参保⼈员重复领取待遇问题的核查⼯作,维护养⽼保险基⾦安全完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充分认识开展重复领取城乡养⽼保险待遇核查⼯作的重要性
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保险待遇核查⼯作是贯彻实施《暂⾏办法》的重要内容,是防⽌重复领取待遇的重
要⼿段,是维护基⾦安全完整、增强养⽼保险基⾦⽀撑能⼒的必要措施,也是实现精确管理的必然要求。推动此项⼯作,对深化数据应⽤、提升经办服务信息化⽔平、构建统⼀⾼效的经办管理服务⽹络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要把核查⼯作作为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建⽴跨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协查机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待遇数据⽐对核查⼯作,制定切实可⾏的措施,明确职责分⼯,提出落实的保障条件和具体要求。要加⼤督导⼒度,做到数据⽐对核查⼯作事前有布置,事中有检查,事后有考评,确保落实到位。
⼆、认真履⾏数据⽐对和核查职责
各级社保机构要⾃上⽽下建⽴畅通的待遇数据⽐对和核查纠错处理机制。省⼈⼒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社保机构、信息等部门有计划、有步骤组织实施数据⽐对和核查⼯作,帮助所辖市县及时协调解决数据⽐对核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社保机构要组织所辖机构开展此项⼯作。部社保中⼼以各省(⾃治区、直辖市)上传的城乡居民养⽼保险、城镇职⼯养⽼保险数据作为⽐对的数据源,每季度通过部级信息数据交换库提取⽣成跨省《疑似重复领取待遇⼈员核查信息表》(附件1,以下简称《核查信息表》),传送给各省社保机构进⾏核查。省、市社保机构负责做好辖区内重复领取待遇数据⽐对核查⼯作,收到上级移送的《核查信息表》后,应及时传送给所辖县社保机构(含省、市本级,下同),指导其开展核查⼯作,并按规定汇总、反馈核查情况。县社保机构负责核实疑似重复领取待遇⼈员信息和情况,对重复领取待遇⾏为进⾏处理,汇总上报核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反映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各级社保
机构要相互配合做好相关核查信息的确认和协助抵扣等⼯作。各级信息部门要做好数据实时更新、数据上传、批量数据⽐对等⽅⾯的技术⽀持⼯作。
三、严格规范数据⽐对和核查⼯作程序
各级社保机构应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开展重复领取待遇核查⼯作。
(⼀)参保⼈员疑似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养⽼保险和城镇职⼯养⽼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养⽼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应主动与疑似重复领取待遇⼈员联系,5个⼯作⽇内向其下达《告知书》(附件2),并暂停发放其城乡居民养⽼保险待遇。
对于同时在不同地区领取城乡居民养⽼保险待遇的参保⼈员,负责城乡居民养⽼保险的社保机构按照户籍地管理、⾸次领取待遇地优先的原则,确定其保留待遇领取地,⾮保留待遇领取地的社保机构负责与重复领取待遇⼈员联系,向其下达《告知书》,并暂停发放其城乡居民养⽼保险待遇。
(⼆)经核实,确认为重复领取待遇的,参保⼈员应在《告知书》上签字,社保机构注销其城乡居民养⽼保险关系,并按规定清算其城乡居民养⽼保险个⼈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下同)和参保⼈员重复领取的养⽼⾦。在规定时间内,参保⼈员拒不签字、不能办理相关⼿续的,按重复领取待遇处理。经核实,暂不能确认其重复领取待遇的,负责核查的社保机构向同时为参保⼈员⽀付养⽼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发
送《疑似重复领取待遇⼈员信息协查函》(附件3,以下简称《协查函》)提请协查。收到《协查函》的社保机构应协助核实,并及时反馈《疑似重复领取待遇⼈员信息协查复函》(附件4,以下简称《复函》)。负责核查的社保机构收到《复函》后,确认属于重复领取的,按上述规定处理;确认不属于重复领取的,应恢复其养⽼保险待遇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养⽼保险待遇。
(三)对于核查中⽆法取得联系、户籍在辖区内的参保⼈员,负责核查的社保机构应会同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进⾏告⽰;对于户籍不在辖区内的,应联系参保⼈员户籍地社保机构协助进⾏告⽰或送达《告知书》,告⽰之⽇起暂停发放其城乡居民养⽼保险待遇。
(四)对于《核查信息表》中公民⾝份证号码相同⽽姓名不同的参保⼈员,负责核查的社保机构应先核实、确认其⾝份信息,对⾝份信息错误的,按规定予以更正。
(五)参保⼈员因故不能亲⾃到社保机构办理核实⼿续的,可以委托合法代理⼈办理相关事项。受托⼈代办⼿续时,需出具委托⼈签字(或盖章、指印)的委托书。对⾼龄、重病、重度残疾等⾏动不便的参保⼈员,负责核查的社保机构可提供上门核实服务。
四、妥善处理重复领取待遇问题
本通知所称的城乡居民养⽼保险包括制度合并实施之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保
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保险。对于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养⽼保险和城镇职⼯养⽼保险待遇的参保⼈员,城乡居民养⽼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负责终⽌其城乡居民养⽼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保险基础养⽼⾦⾦额,通知参保⼈员退还。参保⼈员退还后,将其城乡居民养⽼保险个⼈账户余额退还本⼈。参保⼈员不退还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保险
基础养⽼⾦的,城乡居民养⽼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从其城乡居民养⽼保险个⼈账户余额中抵扣,抵扣后的个⼈账户余额退还本⼈。参保⼈员个⼈账户余额不⾜抵扣的,城乡居民养⽼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向其领取城镇职⼯养⽼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发送《重复领取养⽼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附件5),通知其协助抵扣。参保⼈员城镇职⼯养⽼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完成抵扣后,应将协助抵扣款项全额划转⾄城乡居民养⽼保险待遇地社保机构指定银⾏账户,同时传送《重复领取养⽼保险待遇协助抵扣回执》(附件5)。对于在不同地区同时领取两份以上城乡居民养⽼保险待遇的参保⼈员,负责城乡居民养⽼保险的社保机构只保留其⾸次领取所在地区的城乡居民养⽼保险关系,停⽌并追回重复领取的待遇。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段骗取待遇的,应依据《社会保险法》给予处罚。
各地⼈⼒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保机构要将重复领取待遇核查⼯作作为确保《暂⾏办法》顺利施⾏的重要⼯作来抓,认真组织所辖地区开展重复领取待遇数据⽐对、核查、纠错和处理等⼯作。对情况属实的,按规定及时终⽌重复领取待遇并追回多领的养⽼⾦;对情况不属实的,严格按照权限要求,修改信息系统信息数据,并做好相应处理⼯作。各省(⾃治区、直辖市)要将重复领取待遇⼈员的核查情况,重
复领取待遇⼈数、⾦额(附件 6、附件7),追缴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30⽇前报送我部社保中⼼,同时及时更新上报联⽹数据,其他有关情况可⼀并通过⽂字报告报送。
联系⽅式(略)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
附件:1.疑似重复领取待遇⼈员核查信息表(略)
2.告知书(略)
3.疑似重复领取待遇⼈员信息协查函(略)
4.疑似重复领取待遇⼈员信息协查复函(略)
5.重复领取养⽼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略)
6.疑似重复领取养⽼保险待遇⼈员核查情况表(略)
7.疑似重复领取养⽼保险待遇核查处理情况汇总表 (略)
2014年3⽉13⽇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4.03.13,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