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国专家“天山奖”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9.28
【字 号】新政办发〔2016〕143号
【施行日期】2016.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新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国专家“天山奖”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6〕14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国专家“天山奖”奖励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2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国专家“天山奖”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在新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推动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国专家“天山奖”(以下简称“天山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向为我区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授予的最高荣誉奖项,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人数5至10名。
  第三条 外国专家奖励工作由自治区外国专家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人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确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全区外国专家奖励工作。外国专家局负责外国专家评选奖励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外国专家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外国专家包括: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来我区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在我区从事经济、技术、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三)在我区各类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在我区工作或为我区服务的其他领域急需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港、澳、台地区以及侨居外国的中国籍专家不在评选范围之内。
  第六条 凡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批准在我区工作,对我国友好,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均可申报“天山奖”:
 
  (一)积极向我区传播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区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了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为我区重大项目的建设、投产、运营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参与重大科技攻关及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并取得突破性进展的;
  (四)为我区培养人才,捐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经济、技术、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促进我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智力引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已获得国家“友谊奖”、自治区人民政府“天山奖”的外国专家,不再申报“天山奖”。
  第七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下发申报“天山奖”通知,由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国专家“天山奖”申请表》(以下简称“天山奖”申请表),经各地州(
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核后,连同外国专家事迹材料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
  第八条 申报“天山奖”要严肃认真,从严掌握,事迹材料真实可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天山奖”申请表》申报内容进行核实。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外事、教育、卫生、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国专家“天山奖”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外国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下文公布。
  第十条 评审工作完成后,其结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书面通知申报部门,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在未收到书面通知前,任何人不得向候选外国专家通报评选情况。
  第十一条 对荣获“天山奖”的外国专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奖牌(章)、荣誉证书。根据实际情况对获奖专家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不易公开奖励的外国专家,以其他形式奖励。
  第十二条 对荣获“天山奖”的外国专家及其事迹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可公开宣传报道的获奖者及其事迹,应事先征得聘请单位和获奖者本人的同意,发稿前,应将宣传报道稿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审核。不宜公开身份和事迹的获奖者,不得对其进行宣传报道,要切实保护获奖者的安全和利益。
  第十三条 “天山奖”评选表彰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