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2011年国家“友谊奖”及自治区“天山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03.25
【字 号】新人社办发[2011]40号
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施行日期】2011.03.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2011年国家“友谊奖”及自治区“天山奖”的通知
(新人社办发〔2011〕4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各地、州、市人事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人事(外事、科研)部门:
  为表彰和奖励近年来在我区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进一步激发广大外国专家更加积极地投身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今年继续组织开展我区2011年国家“友谊奖”候选人申报和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天山奖”的评选活动。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友谊奖”、“天山奖”的外国专家,一般应是近年来在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各领域做出突出贡献或表现出无私奉献精神,具有良好声誉和较大社会影响的外国专家。
  (二)申报“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原则上曾为省、部级奖项获得者,且未获得过“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已获“友谊奖”、“天山奖”的外国专家,不得重复申报),“友谊奖”候选人将优先从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天山奖”获得者中产生。
  (三)为促进中外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等领域交流合作发挥重要作用且作出重要贡献的专家组织代表或民间组织的友好人士。
  (四)外国籍专家(港、澳、台地区以及侨居国外的中国籍专家不包括在评选范围之内)。
  (五)凡符合申领《外国专家证》条件的外国专家,原则应持有此证。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以书面材料结合电子版的方式为主,申报部门应按《友谊奖申请表》、《天山奖申请表》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填写,书面材料一式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