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政策作用,促进我省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提升,规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辖区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请、认定和管理工作。
  深圳市为计划单列市,另行制定其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放管结合、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广东省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建立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机制,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部署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二)指导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评审组织工作,审议认定评审结果。
  (三)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市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工作。
  (五)与认定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国家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要求,指导、组织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政策宣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