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机关接收安置军转干部资格审核办法
来源:中国转业军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安机关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接受条件
公安机关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对象是符合我省接收安置规定,自愿到公安机关工作,,服从公安机关工作分配,具备担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条件,符合拟任职位资格条件的军转干部,同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大专以上学历(各地对公务员学历条件有更高规定的,符合其规定)。
(二)连级以下职务的军转干部不超过36周岁;营级转业干部不超过41周岁,符合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有关延长服役年限规定的,可放宽到45周岁;团级转业干部不超过46周岁,特殊情况不超过50周岁。
(三)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等有关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特殊情况的,借照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原则,由各市公安机关根据拟安排的工作职位提出意见,报省厅审核。
(四)个人档案材料齐全、政历清楚,未因违法违纪行为受过留党察看或行政降级以上(含)处分;近3年内未受过撤销党内职务火锅行政记大过以上(含)处分。
公安机关急需的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可适当放宽接受条件,有接收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意见,报省厅审批。
二、审核程序
(一)体检、考察。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根据军转安置部门下达的接收安置计划,按照公安机关接收军转干部相关规定,对拟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进行体检、考察。确因工作需要,可对个别岗位拟接收安置的专业人才进行专业技能考核遴选。
(二)资格审核。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按照省和当地军转干部安置办法确定拟接收人选,由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汇总拟接收人选的材料,报省厅政治部审核。省厅政治部对资料齐备、符合条件的批复同意确认人民警察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批复不同意确认人民警察资格;对资料不齐的,要求补充材料,再审核批复。
(三)接收安置。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收到省厅政治部审核同意的批复后,按规定程序向当地有关部门办理接收安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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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材料要求
个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报送省厅政治部审核的材料包括:
(一)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关于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请示;
(二)广东省公安机关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审核名册(样式附后)一式两份;
(三)广东省公安机关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审批表(样式附后)一式两份;
(四)军(警)官转业审批表复印件;
(五)广东省公安机关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考察材料;
(六)军转干部学历证书复印件;
(七)体检表(附照片);
(八)军转安置部门下达的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计划指标及接收安置名单。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粤公部[2013]198号文废止。2014年军转时政更多信息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