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人员评星定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2.17
【字 号】乌政办[2012]683号
【施行日期】2012.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人员评星定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乌政办〔2012〕683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人员评星定级实施办法(暂行)》已经2012年11月20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7日
  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人员评星定级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推进公益性岗位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完善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激励机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益性岗位人员年度评星定级考评、奖励等有关工作。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评星定级遵循“实事求是、严谨认真、客观公正”的原则,鼓励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创先争优,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实施。
  各区(县)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及公益性岗位各用工单位负责对其管理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评分和评星定级工作。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评星定级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定一次,具体时间结合公益性岗位年终考核进行。
  区(县)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辖区内各实际用工单位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结合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星级评定考核标准》(百分制)进行考评。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评星定级内容包括品德言行、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和组织纪律。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评星定级工作按照岗位特点,实行分类评定。全市公益性岗位分为公共服务类、社会管理类和公益工勤类。
  (一)公共服务类岗位,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社会保险协管员、基层工会协管员、基
层退管协管员、民政低保协管员、劳动监察协管员、信访协管员、社区工作者、城市督察协管员、城市客运协管员、司法协理员、残联专委、网络信息协管员、便民服务协管员;
  (二)社会管理类岗位,包括:交通协管员、消防协管员、校园治安联防员、社区治安联防员、众治安联防员、维稳安保协管员、安全保卫协管员、蔬菜协管员、卫生监督协管员、针具协管员、晚报发行员;
  (三)公益工勤类岗位,包括:保洁员、保洁保绿协管员。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符合星级评定条件,并达到规定考评分数的,给予评星定级。其中:一星级、二星级人员考评分数需达到85分以上;三星级人员考评分数需达到90分以上;四星级人员考评分数需达到95分以上。
  第九条 公共服务类岗位人员星级评定条件:
  一星级: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持相关业务部门培训合格证书,熟练掌握工作职责内的各项业务;工作认真负责,团结同志,爱岗敬业,服务意识强;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发生;年终考核为合格。
  二星级: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满两年以上;持相关业务部门培训合格证书,熟练掌握工作职责内的各项业务;工作认真负责,团结同志,爱岗敬业,服务意识强;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发生;年终考核为合格,并取得突出成绩,众测评满意率达到75%以上。
  三星级: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持相关业务部门培训合格证书,熟练掌握工作职责内的各项业务;工作认真负责,团结同志,爱岗敬业,服务意识强;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发生;工作期间无举报投诉事件发生,年终考核为优秀,众测评满意率达到85%以上。
  四星级: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满四年以上;持相关业务部门培训合格证书,熟练掌握工作职责内的各项业务;工作认真负责,团结同志,爱岗敬业,服务意识强;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发生;工作期间无举报投诉事件发生,年终考核为优秀,众测评满意率达到95%以上。
  第十条 社会管理类岗位人员星级评定条件:
  一星级: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工作认真负责,团结同志,爱岗敬业,服务意识强;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发生;年终考核为合格。
  二星级: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满两年以上;工作认真负责,团结同志,爱岗敬业,服务意识强;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发生;年终考核为合格,众测评满意率达到75%以上。
  三星级: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工作认真负责,团结同志,爱岗敬业,服务意识强;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发生;工作期间无举报投诉事件发生,年终考核为优秀,众测评满意率达到85%以上。
  四星级: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满四年以上;工作认真负责,团结同志,爱岗敬业,服务意识强;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发生;工作期间无举报投诉事件发生,年终考核为优秀,众测评满意率达到95%以上。
  第十一条 公益工勤类岗位人员星级评定条件:
  一星级: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工作认真负责,团结同志,爱岗敬业,服务意
识强;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发生;年终考核为合格。
  二星级: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满两年以上;工作认真负责,团结同志,爱岗敬业,服务意识强;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发生;年终考核为合格,众测评满意率达到75%以上。
  三星级: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工作认真负责,团结同志,爱岗敬业,服务意识强;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发生;工作期间无举报投诉事件发生,年终考核为优秀,众测评满意率达到85%以上。
  四星级: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满四年以上;工作认真负责,团结同志,爱岗敬业,服务意识强;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发生;工作期间无举报投诉事件发生,年终考核为优秀,众测评满意率达到95%以上。
  第十二条 对被评定为星级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一星级200元;二星级400元;三星级600元;四星级800元。
  除由市级就业经费全额承担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的市属用工单位年终奖励所需资金由
市财政承担外,其他星级公益性岗位人员年终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或市属用工单位)按4:6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评星定级执行以下分配比例,具体名额由各区(县)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统一分配。
  (一)公共服务类、社会管理类岗位:被评定为一星级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该项公益性岗位总数的13%,二星级人员总数不得超过该项公益性岗位总数的8%,三星级人员总数不得超过该项公益性岗位总数的4%,四星级人员总数不得超过该项公益性岗位总数的2%;
乌鲁木齐公务员  (二)公益工勤类岗位:被评定为一星级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该项公益性岗位总数的15%,二星级人员总数不得超过该项公益性岗位总数的10%,三星级人员总数不得超过该项公益性岗位总数的5%,四星级人员总数不得超过该项公益性岗位总数的3%。
  第十四条 各区(县)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各相关单位成立考评小组。在每年11月底前,对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按照初评、公示、申报、复核、审批的程序进行评星定级。
  各区(县)人社部门对被评定为三、四星级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可采取直接参与评定或实地抽检等形式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各考评小组对所有被评定为星级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
  对提出的质疑或争议,应认真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对该公益性岗位人员重新进行评定。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各考评小组将评定等级结果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各区(县)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县)人社部门按照评星定级结果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年度内评星定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