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乌鲁木齐市因公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调查报告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6.13
【字 号】乌政办[2011]233号
【施行日期】2011.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乌鲁木齐市因公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调查报告的通知
(乌政办〔2011〕233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市审计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因公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调查报告》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各单位、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乌鲁木齐市因公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调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自治区审计厅关于转发<审计署关于加强因公出国经费审计监督的通知>的通知》(新审行〔2010〕121号)精神,我市对2010年度因公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有关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主要承办全市党政机关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级以下(含县级)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审批,我市厅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批。两个开发区管委会党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的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审批由各管委会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批。
  (一)2010年我市因公出国人员审批情况。
  根据市外办出国管理处提供的有关资料显示:经审批,2010年因公出国(境)团组52批,计122人次,涉及59家单位。其中:行政事业单位111人次、社团5人次、国有及控股企业6人次。这些团组前往的有哈萨克斯坦、德国、美国、新加坡和香港等国家(地区),出访任务为友好访问、参会参展、参赛、培训、商务考察和市场调研等任务。
  此次审计调查主要针对我市2010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共调查39批团组,91人次,涉及46家单位。同时,对2个开发区党政机关干部的出国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涉及5家单位。
  (二)出国(境)费用审计情况。
  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2010年度会计资料显示:截止2010年12月31日,审计调查资金总额约237.2万元。其中:按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已报销因公出国(境)费用约为185.8万元;未按规定及时结算而由单位垫付因公出国(境)费用约51.4万元。
  审计调查结果显示:近年来,我市相关部门认真执行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大力压缩因公出国(境)经费、团组数和人数,严格审核审批,加强监督检查和监管工作,确保2010年我市因公出国(境)党政机关干部出访团组和人数压缩指标的实现。根据市外办出国管理处提供2007-2010年因公出国(境)团组审批资料显示,2010年团组和人数与2007-2009三年同期平均数相比各下降20%,但是,从审计调查的总体情况看,我市因公出国(境)经费在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二、存在的问题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未按规定全部纳入财政专项预算管理。
  此次调查,审计组对出国(境)费用实际支出中的44个单位84人次的约185.8万元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显示,除2010年度市财政以追加形式拨付市外办等4批团组,6人次,约26.55万元外,其余单位的出国费用均占用财政或本单位的其他资金。该情况不符合《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2009〕12号)中“大力压缩因公出国(境)经费、团组数和人数,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专项预算管理,实行经费先行审核。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不得挪用其他公共资金……”的规定。
  (二)延长停留时间,变更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国家。
  1、2010年4月21日经市外办审批,由国家疾控中心组团,我市相关单位人员赴美参加“HPTN项目年会”。经核实,参加人员未按审批日期回国,擅自延长了停留时间。
  2、我市参加了国家旅游局组织的2010年“德国柏林国际旅游交易会”,参加此次交易会的人员未按审批规定的路线出访。
  上述情况不符合《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因公出国(境)团组派出单位的责任。……出访团组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延长停留时间”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及时收回出国护照。
  2010年我市有关人员赴美参加了“HPTN项目年会”,并于6月14日回国。经核实,截止2010年12月参加该年会的有关人员还未按规定交回护照。该情况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出国(境)证件管理。……因公出国(境)证件应在回国(境)7天内交发证照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的规定。
乌鲁木齐公务员  (四) 出国(境)费用核销管理不规范。
  1、超标准支付机票、住宿等费用及违规购买礼品。
  (1)未按规定标准报销费用约2.13万元。一是我市前往俄罗斯参会有关人员,按相关规定应乘坐飞机经济舱,实际乘坐公务舱,多报销机票约1.06万元;二是7家单位有关人员多报销住宿费和补助费约1.07万元。该情况不符合《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第五条第二项“……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包厢;司局级以及相当于司局级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和《关于
转发财政厅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乌财事〔2005〕76号)“县处级以下人员(含县处级)住宿标准在省会城市所在地(含计划单列市)120元/天”的规定。
  (2)违规超标准赠送礼品。在2010年已报销因公出国(境)费用的单位中,有7家单位报销出国人员在国外赠送礼品款约0.87万元,以上对外赠送的礼品金额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该情况不符合《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第十条“出国人员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有必要赠送礼品的,必须按照节约、从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收礼品的规定》(国务院第133号令)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93)财外字第834号]执行”的规定。
  (3)国外费用报销单据未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和无明细单据。2010年参加“德国柏林国际旅游交易会”有关人员的国外费用单据没有中文注明开支内容,另有5家单位国外费用开支均无明细单据。该情况不符合《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
签字”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经费核销管理。……出国(境)人员报销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的规定。
  2、使用不合规票据列支。在调查中发现,个别单位报销礼品发票内容不完整。没有数量、品名、单价和明细清单;赴德国参加“公正管理人员培训”的有关人员,培训费用只有一张电汇单,没有任何收款票据;赴意大利参加“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培训” 的有关人员,报销培训费用时没有附支出明细单。该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3、出国费用报帐不及时。我市5家单位因公出国(境)费用由单位经费垫付,截止2010年年底,未报销费用计51.4万元。该情况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