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力木哈孜哈山音、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25 
【案件字号】(2021)新01民终640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艾尔肯铁力克    买来木沙阿不都热西提    祖鲁非娅吐尔逊 
【审理法官】艾尔肯铁力克    买来木沙阿不都热西提    祖鲁非娅吐尔逊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哈力木哈孜哈山音;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人民政府 
【当事人】哈力木哈孜哈山音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人民政府 
【当事人-公司】哈力木哈孜哈山音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别克扎提艾沙汗新疆巴岩德律师事务所;徐映江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马雪亦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别克扎提艾沙汗新疆巴岩德律师事务所徐映江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马雪亦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别克扎提艾沙汗徐映江马雪亦 
【代理律所】新疆巴岩德律师事务所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哈力木哈孜哈山音 
【被告】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院认为,上诉人哈力木哈孜哈山音的工资在2005年期间被停发,于2021年8月24日向乌鲁木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仲裁确认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以超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由不予受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不可抗力管辖自认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仲裁协议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哈力木哈孜哈山音的工资在2005年期间被停发,于2021年8月24日向乌鲁木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确认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以超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由不予受理。上诉人的申请期限明显超出仲裁时效,且又无证据证明属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时效中止的情形。根据《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确已超出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故上诉人哈力木哈孜哈山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一审裁定处理适当,应予维持。    综上,哈力木哈孜哈山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7 04:45:37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乌鲁木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8月24日,对于申请人哈力木哈孜哈山音仲裁申请作出了乌县劳人仲不字(2021)0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乌鲁木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见下列第七项:1、申请人与本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2、被申请人主体不适合;3、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4、申请人无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5、本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6、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的;7、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8、其他。附注:因第1-5及第8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第6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第7项事由不
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在准备齐备申请材料后在申请仲裁时效内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哈力木哈孜哈山音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乌鲁木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后因第7项事由不予受理申请人哈力木哈孜哈山音的仲裁申请,同时书面明确告知申请人可以在准备齐备申请材料后在申请仲裁时效内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所以、哈力木哈孜哈山音对于本人的劳动人事争议按照法律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此、哈力木哈孜哈山音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依法驳回起诉。原审裁定如下:驳回哈力木哈孜哈山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哈力木哈孜哈山音已预交),由本案依法全额退还给木哈孜哈山音。 
【二审上诉人诉称】哈力木哈孜哈山音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2021)第1045号民事费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原审法院未查明事情真相及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明确原因,仲裁委当时说明:“当事人因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未划定(未记号)8项事
项,应该第8项中的“其他”选项,原审法院擅自认定第7项,同时称:“仲裁委当时书面明确告知(我们事到如今未见到所谓的书面告知书)当事人在齐备材料后再申请仲裁,因此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的理由驳回起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一审诉讼请求中我们第一项请求就是依法确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人事关系。上诉人无论是公务员,事业编人员或者普通劳动者,是否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首先确认的必经之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案首先确认劳动关系的同时应当确认上诉人的身份,公务员还是事业编职工,但一审法院未明确认定上诉人的情况下,也未判断相关证据,把上诉人认定为“公务员”身份,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为由推给政府部门处理是逃避业务职责的严重错误行为。三、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由适用《公务员法》来调整是错误的。四、上诉人2018年8月已经退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2019年6月1日施行。因此本案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恳请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综上,哈力木哈孜哈山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哈力木哈孜哈山音、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民终640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力木哈孜哈山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克扎提艾沙汗,新疆巴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人民政府院内。
     负责人:阿依提汗吾拉孜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人民政府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映江,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亦,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哈力木哈孜哈山音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2021)新0121民初10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哈力木哈孜哈山音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2021)第1045号民事费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原审法院未查明事情真相及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明确原因,仲裁委当时说明:“当事人因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未划定(未记号)8项事项,应该第8项中的“其他”选项,原审法院擅自认定第7项,同时称:“仲裁委当时书面明确告知(我们事到如今未见到所谓的书面告知书)当事人在齐备材料后再申请仲裁,因此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的理由驳回起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一审诉讼请求中我们第一项请求就是依法确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人事关系。上诉人无论是公务员,事业编人员或者普通劳动者,是否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首先确认的必经之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案首先确认劳动关系的同时应当确认上诉人的身份,公务员还是事业编职工,
但一审法院未明确认定上诉人的情况下,也未判断相关证据,把上诉人认定为“公务员”身份,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为由推给政府部门处理是逃避业务职责的严重错误行为。三、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由适用《公务员法》来调整是错误的。四、上诉人2018年8月已经退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2019年6月1日施行。因此本案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恳请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