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评价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吉林省农村信用社app 
【发文字号】长银发[2013]96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发布日期】2013.05.10 
【实施日期】2013.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评价办法》的通知
(长银发〔201396号)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吉林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长春分行,吉林银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长春市辖各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九台农村商业银行;省内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人民银行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在吉林省金融业的贯彻实施,推动吉林省经济健康发展和金融业稳健运行,结合《吉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评价暂行办法》(长银发〔2010330号)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原《吉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评价暂行办法》(长银发〔2010330号)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评价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2013510
  附件:
吉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吉林省金融业的调控、指导和监督管理,保障人民银行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在吉林省金融业的贯彻实施,促进吉林省经济健康发展和金融业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吉林省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评价是指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下同)依据人民银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同)的法定管理职责,对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措施以及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评价等级。
第四条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成立吉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行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相关业务的副行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室、法律事务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处)、货币信贷处、金融稳定处、调查统计处、征信管理处、货币金银处、支付结算处、清算中心、营业部、反处、国库处、科技处、会计财务处、国际收支处、资本项目处、经常项目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制定、修改、完善吉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评价办法;审议相关职能部门上报的评价报告,确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等级;根据不同时期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情况及时对评价项目内容及权重进行调整;制定督促引导金融机构提高政策及法律法规执行效果的具体措施;组织开展与评价有关的其他工作。
  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法律事务处,负责吉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对在长金融机构进行评价;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
行根据管理权限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进行评价。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辖区内特定的金融机构行使专属管辖权。
第六条   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每年11日至1231日。
第七条   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
  (二)科学性原则;
  (三)评价与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性原则。
第八条   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金融机构执行有关货币信贷、金融稳定政策情况以及金融体制改革情况;
  (二)金融机构执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情况;
  (三)金融机构执行对省内各级人民银行有关行政管理措施、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评价内容及标准详见《吉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评价内容与标准》(附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九条   评价的基本流程:
  (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相关职能部门分项评价。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评价内容及标准,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台账,对各金融机构业务工作情况全面记载,作为综合评价评分的依据,并于年末确定被评价金融机构本专业单项评价得分,填制《吉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评价表》(附3),于评价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项业务单项分值均为100分,各业务的单项评价得分计算方法为:单项评价得分=评价实得分/评价应得分×100。评价实得分由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各职能部门按评价内容与标准计分,实行扣分制,扣至零分时,不再扣减,同一违规行为多次发生的,可累计扣分,评价
应得分根据分项内实际评价项目的分值加总。对被评价金融机构尚未开展的业务,在单项评价得分及评价总得分计算过程中,相应分值均不列入子项与母项计算。
  (二)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职能部门分项评价情况进行整理汇总,依据各相关职能部门报送的单项评价得分及各项业务所占权重(附2),计算被评价金融机构执行政策效果的总分值,初步拟定评价等级并报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计算方法为:单项加权分值αi=单项评价得分×γi,总分βΣαi/Σγi
  α为单项加权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