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9.16
【字 号】吉政办明电[2008]98号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app∙【施行日期】2008.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8〕98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各级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得到有效化解,经营状况和资产质量不断改善,支持和服务 “三农”的能力明显增强,为全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目前我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额度仍然较大,占比较高,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支持和服务 “三农”作用的发挥。按照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批准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吉政文〔2003〕126号)关于 “支持和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问题”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提高资产质量,活化信贷资金,更好地发挥服务 “三农”的主力军作用。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收范围
  清收范围主要包括:一是县 (市、区)、乡 (镇)党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贷或提供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二是村干部自贷或他人承贷村干部使用形成的不良贷款;三
是县(市、区)、乡 (镇)政府部门自贷、自办实体或提供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四是村级集体自贷或自然人承贷村集体使用形成的不良贷款;五是其他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关的不良贷款;六是关停倒闭企业形成的不良贷款。
  二、清收原则
  (一)谁借款、谁用款,谁还款;谁担保、谁负连带责任。实际借款人、用款人是还款主要责任人。
  (二)一次还款与分次还款相结合。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的,在规定时间内一次还清;额度较大、短时间内全额偿还有困难的,要签订还款计划,分期偿还。
  (三)现金还款与以物抵贷相结合。以现金还款为主,不能全额现金偿还贷款本息的,不足部分可以物抵贷。
  (四)落实债务与明确债权相结合。对手续不健全的,要完善手续,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保全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
  三、时间安排
  清收工作从2008年9月20日开始至2008年12月31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8年9月20日-2008年9月31日。各县 (市、区)政府成立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清收工作方案。召开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党委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乡 (镇)政府参加的动员大会,对清收工作进行部署。
  (二)催收阶段。2008年10月1日-2008年10月30日。农村信用社向借款人和实际使用人发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或实际使用人要主动与农村信用社联系,能一次偿还的,要一次偿还贷款本息;额度较大、生产生活暂时困难、规定时间内不能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借款人或实际使用人要与农村信用社签订分期还款计划,或以物抵贷。借款手续不健全的,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明晰债权债务关系。
  (三)清收阶段。2008年11月1日-2008年12月20日。对催收阶段不能主动还款的借款人或实际使用人,要依法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进行清收。一是公告清收。催收阶段结束后,对不能主动还款的借款人或实际使用人,通过当地报纸、电视等媒体以及在借款人所在单位张贴公告等方式,告知借款人或实际使用人限期偿还贷款本息。二是行政督促清收。对公告清收后,仍然不偿还贷款本息的部门、单位和村集体,由清收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
督促其偿还贷款本息,或落实还款计划。对不偿还贷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村干部,由单位负责同志采取约见谈话等方式督促限期偿还贷款本息。三是依法清收。对于公告清收和行政督促清收后,仍然不偿还贷款或不落实还款计划的,县级农村信用社集中统一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清收借款人或实际使用人的贷款本息。
  (四)总结阶段。2008年12月20日-2008年12月31日。清收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进行认真总结,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清收工作总结上报吉林省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为开展好清收工作,省政府成立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省政府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金融办主要负责人担任,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软环境办)、省公安厅、省农委、省人事厅、省地税局、省金融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
  各县 (市、区)政府要成立各相关部门参加的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
  (二)落实责任。清收工作实行领导分级负责制。县级政府负责乡 (镇)政府及部门,乡 (镇)政府负责村委会;单位负责涉及本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鼓励清收。对于清收措施落实到位,清收效果明显的县 (市、区)、乡 (镇),农村信用社在信贷投放上给予倾斜;对于清收效果明显的村 (屯),农村信用社优先进行信用村 (屯)评选,并在信贷额度和利率等方面予以支持。
  (四)协调配合。各级农村信用社要把清收进展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领导小组汇报,加强沟通与协调。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组织、人事部门要考核了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欠贷款不还情况;对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的诉讼案件,在诉讼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法院积极给予支持,抓紧立案和审理;对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涉及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构成职务犯罪的,检察机关要依法查办;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手中权力打击报复清收工作的行为,监察部门 (软环境办)要严肃查处。对农村信用社提出立案的涉及清收不良贷款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并侦办;对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过程
中相关税费,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给予减免。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