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郑远元专业修脚保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8 
【案件字号】(2020)渝05行终3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招聘
【审理法官】封莎曾平龙晓波 
【审理法官】封莎曾平龙晓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陕西郑远元专业修脚保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袁世乾 
【当事人】陕西郑远元专业修脚保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袁世乾 
【当事人-个人】袁世乾 
【当事人-公司】陕西郑远元专业修脚保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陕西郑远元专业修脚保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袁世乾 
【本院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上诉人永川区人社局、永川区政府分别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主体资格和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第三人举证责任质证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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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上诉人永川区人社局、永川区政府分别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主体资格和职权。  永川区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制作并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本案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合法。被上诉人永川区政府收到上诉人郑远元修脚保健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并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经审查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
议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程序合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本案中,经生效民事判决确认,袁世乾与郑远元修脚保健公司从2018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永川区人社局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2018年10月19日0时25分许,袁世乾在下班返回其租赁房屋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事实,其受伤符合前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永川区人社局认定袁世乾受伤属于工伤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袁世乾不是在下班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遭受交通事故的意见,在行政程序及一审期间均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上诉人亦提出袁世乾未经同意在外租赁房屋居住,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意见,但“上下班途中"是指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居住地的合理路线,袁世乾下班后返回其租赁房屋属于合理路线范畴,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被上诉人永川区人社局作出本案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上诉人永川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该《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
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陕西郑远元专业修脚保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8:54:4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郑远元修脚保健公司是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袁世乾是具有就业资格的劳动者。袁世乾在郑远元修脚保健公司经营的红河中路店从事修脚工作。2018年10月19日0时25分许,袁世乾从红河中路店下班后,搭乘渝C91P某某号出租车回租住地重庆市永川区中山大道中段165号,当车行至重庆市永川区官井路与中山大道十字路口时,袁世乾乘坐的渝C91P某某号出租车与蒋光成驾驶的渝CTJ8某某号小轿车相撞,造成袁世乾受伤。受伤当日,袁世乾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就诊,该院诊断结论为:1、车祸伤;2、面部多处软组织挫裂伤;3、轻微脑震荡;4、肋骨骨折。同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一勤务大队作出第5001184201800069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光成负主要责任,唐国宏负次要责任,袁世乾无责任。2019年4月3日,袁世
乾向重庆市永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2019年4月8日,重庆市永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渝永劳人仲不字[2019]第9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于2019年4月11日送达袁世乾。2019年4月17日,袁世乾提起确认劳动关系诉讼。2019年5月20日,袁世乾向永川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9年5月23日,永川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要求袁世乾提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并于同日向袁世乾送达了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同日,袁世乾向永川区人社局提交说明,并提交了渝永劳人仲不字[2019]第9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及(2019)渝0118民初456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永川区人社局袁世乾与郑远元修脚保健公司的确认劳动关系民事诉讼正在审理中。2019年6月28日,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18民初4566号民事判决,确认袁世乾与郑远元修脚保健公司从2018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存在劳动关系。郑远元修脚保健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0月1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5民终6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1月8日,永川区人社局受理了袁世乾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19年11月15日向袁世乾送达了永川人社伤险受字[2019]1510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2019年11月25日,永川区人社局向郑远元修脚保健公司邮寄送达了永川人社伤险举字[2019]119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2019年1
1月26日,郑远元修脚保健公司向永川区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的答复函,提交了工资表及劳动合同书等证据材料,要求驳回袁世乾的工伤认定申请。2019年12月23日,永川区人社局作出永川人社伤险认字[2019]154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袁世乾于2018年10月19日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并于2019年12月25日向袁世乾送达了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9年12月27日向郑远元修脚保健公司邮寄送达了认定工伤决定书。郑远元修脚保健公司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不服,于2020年1月6日向永川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永川区政府于2020年1月6日受理后,于同日向郑远元修脚保健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于2020年1月13日向永川区人社局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于2020年1月17日向袁世乾送达了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2020年1月20日,永川区人社局向永川区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2020年3月2日,永川区政府作出永川府复[202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永川区人社局作出的永川人社伤险认字[2019]154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郑远元修脚保健公司、永川区人社局、袁世乾。郑远元修脚保健公司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不服,于2020年3月17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永川区人社局作出的永川人社伤险认字[2019]154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撤销永川区政府作出的永川府复[202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