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乔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建洪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7 
【案件字号】(2020)渝01行终9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宜李雪莲罗红 
【审理法官】李宜李雪莲罗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重庆乔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建洪 
【当事人】重庆乔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建洪 
【当事人-个人】刘建洪 
【当事人-公司】重庆乔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重庆乔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建洪 
【本院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北碚区人社局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第三人证人证言质证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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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北碚区人社局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的法定职责。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根据工伤认定申请书、《建筑结构改造工程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收条、病史资料、仲某裁决及庭审笔录、北碚区人社局调查郑中文、刘建、甘源泉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接受望江府J区14-1房屋业主委托承接了该房屋的建筑结构改造工程后,将工程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以及刘建洪于2019年9月21日10时左右在该工地上因工作原因右足受伤的事实。该情形符合《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北碚区人社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刘建洪所受伤害为工伤,由上诉人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无不当。北碚区人社局受理刘建洪
工伤认定申请后,向上诉人发出举证通知并进行相关调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  关于上诉人提出其与刘建洪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符合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的主张。根据《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即使上诉人与刘建洪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因上诉人存在违法转包的情形,仍应当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关于上诉人以刘建洪入院病历中的自述:“2019年9月21日上午11点半在家不慎从2米高梯子上坠落",否认刘建洪受伤系工伤的理由,因刘建洪已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且根据本案的调查笔录、证人证言、仲某庭审笔录等证据,均能证明刘建洪系于2019年9月21日10时左右在工地上受伤的事实。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重庆乔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5: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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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乔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建洪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渝01行终904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乔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长平路某某某某某某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Q7LR9P。
     法定代表人何成建,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某某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9552015745B。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屈尹悦,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余俊阳,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刘建洪。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乔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乔集公司)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北碚区人社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9行初9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乔集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建筑相关业务,室内外装饰设计、施工等方面,法定代表人何成建。2019年8月2日,乔集公司与望江府J14-1业主陈志高签订《建筑结构改造工程工程施工合同》,由该公司承建重庆市渝北区悦来街道融创碧桂园望江府J区14-1建筑结构改造工程。2019年9月10日,乔集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承建(甲方)与“小王"(乙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小王"对案涉房屋进行土建改造,委托方式为包工包料,即所有材料和施工全部由“小王"负责。“小王"招用了刘建洪在该项目工地从事泥工工作。2019年9月21日10时左右,刘建洪在融创碧桂园望江府J区14-1顶楼放线时,从高处摔下致其右足受伤。2019年12月9日,刘建洪以乔集公司为工作单位向
北碚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补正材料后,该局于2020年5月27日受理并于次月11日向乔集公司邮寄举证通知,该公司收悉后向北碚区人社局提交了仲某裁决书、《工程承包合同》、收条影印件。2020年7月24日,北碚区人社局作出碚人社伤险认字〔2020〕82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同月28日邮寄乔集公司,同月29日直接送达刘建洪。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书、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收条、病史资料、仲某裁决及庭审笔录、调查笔录、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对于乔集公司在庭审中举示的证据,因其未在工伤认定举证阶段举示导致证据失权,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乔集公司的注册地在重庆市北碚区,北碚区人社局具有工伤认定的行政职权,其受理刘建洪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北碚区人社局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向乔集公司发出举证通知并进行相关调查,然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该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2019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
包工程。"2011年《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该办法第九条规定:“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该办法二十二条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