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天津市卫⽣专业技术⾼级职称评审政策条件
2016年天津市卫⽣技术职称评审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卫⽣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通知》(津⼈专〔2000〕27号)以及市⼈⼒社保局、市卫⽣计⽣委有关政策执⾏,需特别说明的如下:
(⼀)从海内外引进的⾼层次⼈才和急需⼈才申报⾼级资格,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海内外⾼层次⼈才和急需⼈才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津⼈〔2005〕56号)相关要求执⾏,并于9⽉6⽇提交《海内外⾼层次⼈才和急需⼈才职称评审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3。
(⼆)社会办医疗机构⼈员(不包括已办理退休⼿续⼈员)申报卫⽣技术系列⾼级资格,按照《市卫⽣计⽣委⼈⼒社保局关于进⼀步⽀持和⿎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员晋升卫⽣技术系列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卫⼈〔2016〕275号)有关规定执⾏。
(三)根据《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2005〕57号)精神,凡转岗聘任现⼯作岗位卫⽣专业技术职务的⼈员,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级(正⾼、副⾼)资格及学历破格申报⾼级(正⾼、副⾼)资格的⼈员,需参加卫⽣技术实践能⼒相应专业考试,成绩达合格分数线。考试结果当年有效。
(四)按照《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2005〕57号)要求,转岗聘任现⼯作岗位卫⽣技术职务的⼈员及外省市调⼊未办理我市职称认定的⼈员,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级(正⾼、副⾼)资格的,须提供所在单位聘任⽂件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聘任的证明材料。
(五)在医疗卫⽣机构内⼯作并取得科研、教学系列及卫⽣系列医、药、护、技专业技术资格的⼈员,获得卫⽣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按照《天津市卫⽣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规定执⾏X转系列(或专业)申报现岗位卫⽣专业技术资格,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转⼊医、护专业的⼈员,应具有相应类别的执业资格。
(六)按照《关于〈天津市卫⽣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有关问题的说明》(津⼈专〔2000〕43号)中第3条项提供专家认可的病历(或居民患者完整健康档案)资料,必须是经市卫⽣计⽣委组织专家统⼀评估的病历(居民患者完整健康档案)资料。(七)在基层医疗机构从事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作的医、护⼈员,申报⾼级专业技术资格,给予政策⽀持。有关政策按照《关于做好2009年度天津市卫⽣技术职称评审⼯作的通知》(津卫⼈〔2009〕383号)和《关于加强社区卫⽣服务机构医师执业注册与技术资格管理的通知》(津卫医〔2010〕116号)中的有关规定执⾏。
(⼋)卫⽣专业技术和卫⽣事业管理⾼级资格申报、评审,关于外语和计算机的能⼒要求按照市卫⽣计⽣委职称办《关于调整卫⽣专业技术⾼级资格评审外语和计算机能⼒相关要求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卫⽣事业管理⾼级资格评审外语和计算机能⼒相关要求的通知》相关要求执⾏。卫⽣专业技术和卫⽣事业管理中、⾼级职称聘任条件,外语和计算机能⼒要求由聘任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主确定。天津卫生人才网报名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