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7.09
【字 号】常政办发〔2018〕96号
【施行日期】2018.07.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警务督察
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8〕9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
 
常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众等方面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履行职责、管理监督和职业保障等。
  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统称“辅警”。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防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管理、使用和监督;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公安、财政、人社等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核定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员额;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经费预算、经费核拨和经费使用监管;人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用工管理和社会保险的政策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按照职责分工,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
  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第五条  文职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开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六条  勤务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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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
  (九)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未经公安机关授权的警务工作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社会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业务技能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解除劳动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机关管理制度;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四)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五)不得从事与其职责相关联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人员招聘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商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行政主管部门科学研究确定警务辅助人员员额,在员额范围内提出招聘计划,制订招聘工作方案,方案需明确招聘岗位、人数、性别、年龄、学历、专业等需求和具体工资待遇,经市公安局审核后,会同同级人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或者单独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工作能力和文化程度,其中,文职辅警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以及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
  (五)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