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2008年2月2日粤机编办[2008]73号)
广州白云区教师招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核编原则
本办法中的中小学是指由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含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含初级小学、教学点)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科学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实行动态管理;二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以县核定,总量控制,公平配置。
二、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配备
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内设管理机构,合理配备领导职数,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具体配置参照表1、表2。
三、编制标准
(一)相关概念。
中小学教职员包括教师、职员和教学辅助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包括行政管理、党工作和教育教学管理)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卫生保健及寄宿生生活指导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中小学教职员核定和使用事业编制。
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二)基本编制的核定。
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主要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
同地域,按照当年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标准核定(参照表3)。
完全中学教职员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一贯制学校教职员编制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教学点的编制由各县(市、区)按学生数单独核定,计入乡镇中心小学或邻近完全小学内。
为适应我省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省内经济较发达地区可视当地财力情况,经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教育、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后,按标准上浮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核定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
(三)附加编制的核定。
中小学附加编制总额不得超过其教职员编制总额的10%。具体可参考以下标准核定:
1、民族班,每班可增加0.5名编制。
2、学生数低于本地区小学定编标准学生数的教学点,可增加1名编制;每个年级只有1个班且平均班额低于30人的偏远地区农村小学,可增加3—4名编制。
3、负责全乡镇小学、幼儿园业务指导与行政管理工作的乡镇中心小学,其所在乡镇人口5万人以下的可增加3名编制,5—10万人的可增加4名编制,10万人以上的可增加5名编制。
4、在校学生规模达到1000人的中、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在校寄宿生达到200人以上的中小学,以及学生规模达到500人的中小学分校,可增加1名专职心理教师编制。
5、有省级、市级教育部门正式文件委托、承担示范和实验项目的中学可增加2—3名专任教师编制,小学可增加1—2名专任教师编制。
(四)因教师脱产进修、长期病假、产假、支教等需要安排教师的中小学,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不超过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员总数5%的原则提出临时聘请专任教师的工作方案,经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财政和人事部门批准后,由教育部门统筹使用并实行实名制管理。临时聘请的专任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所需人员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核拨。
(五)人员结构比例。严格控制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在学校教职员编制中所占比例,原则上专任教师占教职员编制的比例高中不低于85%,初中不低于88%,小学不低于92%。
(六)中小学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学校的厨工、清洁工、花工、木工、电工、门卫、收发
员、学生宿舍服务人员等后勤服务人员不占用事业编制,按不超过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员总数的15%聘请后勤服务人员,并实行合同制管理,人员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核拨。现已在编在岗的后勤服务人员,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按“老人老办法”原则,做到身份不变、待遇不变、拨款渠道不变,原使用的编制另列,随自然减员和机械减员逐步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