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清单模板
事项类别
政事权限关系
事项名称
主要内容
实施依据
党建
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
1.制定党建工作年度计划要点;
2.发展党员;
3.收取党费;
4.批复章程。
1.制定党建工作年度计划要点;
2.按照发展党员流程确定发展对象、确定预备党员并上报;
3.按党费收缴管理规定收取并上缴机关党委。
4.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5.把党的建设要求写入事业单位章程。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关于印发<潍坊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潍组通字〔2020〕11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1. 推进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2. 提升党组织建设质量。
3.发展党员
4. 建强党务队伍;
5.收取党费。
1.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2.推进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
3.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制度
4. 按照发展党员流程确定发展对象、确定预备党员并上报;
5.按党费收缴管理规定收取并上缴机关党委。
1.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2.《中国共产党章程》;
3.《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4.《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
5.《关于印发<潍坊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潍组通字〔2020〕11号)。
相关部门综合管理职责
督导党组织建设工作
1. 压实抓党建主体责任,督导主管机关党组(党委)加强对事业单位党组织抓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组织生活制度落实、党务工作队伍建设、经费场所保障等工作。
2. 加强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推动主管机关党组(党委)将把事业单位党组织抓党建工作内容纳入考核评议内容。
3. 加强党建工作保障,督导主管机关党组(党委)将事业单位党组织抓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工作经费预算;同时采取单独建、联合建等方式,建立健全党员学习和活动场所。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干部
人事
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
1.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员工年度考核结果备案;
2.岗位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审核备案;
3.在册人员增减审批。
4.审批年度招聘计划、方案、录用人员。
1.对考核结果备案;研究推荐后备干部;
2.负责审核批复事业单位中层管理岗位设置、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审核批复并备案;
3.负责在册人员增减审核批复。
4.负责审核批复医院年度招聘计划、方案、拟录用人员。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2.《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45号);
3.《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鲁编办发〔2012〕2号);
4.《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9〕40号);
5.《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
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1.内设机构设置及调整;
2.职工年度考核;
3.中层管理岗位设置及选拔;
4.在册人员增减管理。
5.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6.职工招聘。
1.拟定内设机构的设置、更名、合并、撤销及分设;
2.拟定职工年度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3.组织中层管理岗位竞聘及民主评议;
4.负责在册人员增减手续办理。
5.拟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案并组织实施;
6.拟定年度招聘计划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2.《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鲁编办发〔2012〕2号);
3.《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45号);
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5.《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9〕40号);
6.《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
干部
人事
相关部门综合管理职责
1.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
2.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考核;
3.领导班子职数、总量控制人员总数批复备案;
4.内设机构、中层管理岗位设置批复;
5.在册人员增减监管;
6.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批复备案;
7.发布录用通知文件。
1.组织部门负责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经商办企业、社会兼职等事项的管理监督;负责对事业单位部分领导班子成员提出考核意见,研究推荐后备干部;
2.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批复领导班子职数、医院总量控制人员总数;负责核准医院内设机构、中层管理岗位;
3.机构编制部门及人社部门及审核批复在册人员增减手续并备案;
4.人社部门备案班子成员及员工年度考核结果;批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并对拟聘任人员备案;核准拟录用人员名单,发布录用文件。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3.《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45号);
4.《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鲁编办发〔2012〕2号);
5.《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9〕40号);
6.《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
7.《关于开展干部因私出国(境)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乐组发电〔2018〕50号)。
收入
分配
主管部门举办
监督职责
员工收入分配方案审核备案;
事业单位员工薪酬分配方案、绩效考核内部分配方案审核并备案;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
2.《关于潍坊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潍人社发〔2017〕94号);
3.《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潍人社发〔2019〕20号)。
收入
分配
事业单位自主
管理职责
1、拟定员工收入分配方案及工资发放
2.核算年度绩效工资总额。
1.拟定本单位员工薪酬分配方案、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并实施;
2.拟定本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总额。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
2.《关于潍坊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潍人社发〔2017〕94号);
3.《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潍人社发〔2019〕20号)。
收入
分配
相关部门综合
管理职责
员工薪酬分配方案备案。
人社及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薪酬分配方案备案。
1.《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10号);
2.《关于潍坊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潍人社发〔2017〕94号)。
财务
资产
主管部门举办
监督职责
负责下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监管和指导工作
1.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建立财务收支制约机制,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抓好内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
2.负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3.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
4.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和信息系统使用的基础工作;
5.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稿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工作的通知
》(乐财【2016】34号)
3.《昌乐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乐财行〔2014〕2号)
4.潍坊市人社局网站《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
事业单位自主
管理职责
1.制定并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2.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1.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财务收支制约机制,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抓好内部监督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3.负责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管理;
4.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查、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报告、资产清查、资产审计等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工作的通知》(乐财【2016】34号)
3.《昌乐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乐财行〔2014〕2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
相关部门综合
管理职责
1.审批固定资产购置、处置方案。
2.负责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
3.负责经济责任审计。
1.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固定资产购置、处置方案。
2.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XX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做好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重大财政政策落实、财经纪律执行等监督检查工作。
4.审计部门对事业单位经费开支进行检查、审计。
1.《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业务
运行
主管部门举办
监督职责
1.医疗业务及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1. 指导事业单位医疗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
2. 对事业单位医疗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11)、《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健委令第1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卫医字[2019]23号)、《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31号)、《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综合医院 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6号
)等
业务
运行
事业单位自主
管理职责
2.健全医院治理体系、完善医院管理制度,开展医疗服务
1.承担服务区域内急危重症和疑难疾病诊疗 的设施设备、技术梯队与处置能力。
2.坚持医院的公益性,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如传染病、食源性疾病、慢性病、肿瘤疾病上报、救治。
3.促进医疗资源下沉,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承担医联体、对口支援、援疆援藏、健康扶贫、为下级医院培养卫生、技术人员等政府指令性任务。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事故灾害的紧急医疗救援与紧急救治。
5.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实行医疗质量管理院、科两级责任制。
6.制定发布本院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并组织全员培训。
7.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8.医疗安全风险防范。
9.药事管理与临床药学服务质量保障与持续改进。
《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11)、《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健委令第1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卫医字[2019]23号)、《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31号)、《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等
业务
运行
相关部门综合
管理职责
3.为卫生健康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配合
1.县医保局为事业单位落实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和支付标准提供依据;
2.对事业单位药品、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落实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指导;
3.对事业单位医疗保障经办、管理等给予指导、支持;
4.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