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国光、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安丘市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1 
【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61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宝成刘宇宁邵淼 
【审理法官】潍坊市人社局网站王宝成刘宇宁邵淼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赵国光;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安丘市供电公司 
【当事人】赵国光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安丘市供电公司 
【当事人-个人】赵国光 
【当事人-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安丘市供电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坤明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坤明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坤明 
【代理律所】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赵国光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安丘市供电公司 
【本院观点】依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经查,赵国光自1979年至2000年任安丘市景芝镇永贞村村电工,村电工在行政上受村委会领导,业务上受供电站直接领导,报酬从村电力管理费中支付,此时赵国光与供电站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2000年山东
省全面实行农电体制改革后,赵国光未参加统一考核,未被聘用,赵国光、安丘供电公司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亦不存在劳动关系。赵国光虽主张确认其与安丘供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二审中虽提交村委证明复印件三份、证人证言复印件一份,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此被上诉人不认可,且被上诉人对上诉人2000年之前在本村干村电工工作并未予以否认,因上诉人所提证据未能确实充分有效地证明其目的,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赵国光关于其不应承担诉讼费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赵国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8 01:30:01 
赵国光、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安丘市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7民终61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国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梅。系上诉人赵国光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安丘市供电公司。
     代表人:高安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明,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国光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安丘市供电公司(下称“安丘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4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赵国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
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赵国光自1979年经安丘供电公司正规培训成为一名村电工,1979年至2000年一直任安丘市景芝镇永贞村电工,作为安丘供电公司履行包括永贞村所属单位及村民在内的供电义务提供劳动。2000年安丘供电公司以赵国光年龄大(即45岁以上)不再安排赵国光上岗。因安丘供电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赵国光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赵国光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安丘供电公司辩称,2000年以前上诉人系村电工与供电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2000年以后因上诉人未参加电工统一考核,未被供电公司录用,双方也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赵国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安丘供电公司赔偿赵国光自2006年8月至2020年4月应当享受的养老金损失336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安丘供电公司自2020年5月起按月向赵国光支付养老金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安丘供电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国光自1979年至2000年任安丘市景芝镇永贞村村电工,《村电工管理条例》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村电工在行政上受村委会的领导,在业务上受供电站直接领导”,赵国光提交的《供电站、村委会、电工岗位职责合同书》中亦载明上述内容,同时在村
委会职责部分约定村委会应对电工加强领导,协助供电站搞好对村电工浮动工资的考评工作,村委会不得随意撤换电工;在供电站职责部分约定供电站职责负责对电工进行思想教育,支持电工做好本职工作实施村电工月考核、季发放的浮动工资制;关于村电工的报酬从村电力管理费中支付。1999年4月16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297号),其中第四部分第五条中载明:农村电工全部由县供电企业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考核、择优聘用,经过考核符合标准的,一律持证上岗,并纳入县供电企业的合同管理。2000年山东省全面实行农电体制改革,之后农村电工全部由县供电企业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考核、择优聘用,景芝镇村电工当时参加考试考核人员共计59人,经考试考核符合录用条件的57人,2000年1月7日由景芝镇人民政府下发了景政发[2000]第3号文件,公布了聘用农电工的人员名单,赵国光未在公布名单中。另查明,赵国光于2017年9月12日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安丘市供电公司欠缴社会保险金为由向安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安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安人社监不受字[2017]第321号《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赵国光对此不服于2017年9月28日向安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安丘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安政复决字[2017]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安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安人社监不受字[2017]第3
2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赵国光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1、撤销安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安人社监不受字[2017]第32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及安丘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安政复决字(2017)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判令受理赵国光要求安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予落实保险事宜;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法院经审理作出(2017)鲁0784行初3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1、驳回赵国光要求撤销安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安人社监不受字[2017]第32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及安丘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安政复决字(2017)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2、驳回赵国光要求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安丘市供电公司落实保险事宜的起诉。赵国光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作出(2018)鲁07行终8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国光不服该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经审查作出(2018)鲁行申155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赵国光的再审申请。2020年4月22日,赵国光向安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安丘供电公司赔偿赵国光退休金33.6万元;2、2020年4月以后每月补发退休金。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赵国光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