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1.26
【字 号】潍政办发[2013]6号
【施行日期】2013.01.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
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
(潍政办发[20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促进人口合理流动,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9号文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就积极稳妥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目标潍坊市人社局网站
  通过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及时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村转移人口落户城镇问题,逐步建立以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与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二)改革原则
  1.改革创新,积极稳妥。既要以开阔的眼界、创新的思维推进改革,又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把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结合起来。
  2.总体把握,统筹兼顾。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快调整配套行政管理措施,实现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3.以人为本,尊重意愿。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众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人民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4.协调发展,良性互动。坚持新型城镇化道路,鼓励、引导农村人口自愿向城镇集聚,促进中心城区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实现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良性互动。
  二、实施分类明确的户口迁移政策
  在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的基础上,按照统筹兼顾、依次放开、逐步推进的原则,实施更加灵活的户口迁移政策,以方便农村人口就近有序迁移。
  (一)户籍制度改革的范围。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潍坊市市区(含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开发区、滨海开发区、峡山发展区)及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街道,各建制镇镇区。
  (二)在潍坊市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下列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进城务工农业转移人口在市区连续工作满2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
  2.对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农民工、先进工作者以及有其他突出贡献等条件之一的务工人员,与辖区内的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
  3.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4.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自建、继承、赠与、析产、置换房屋,以及合法租住成套住房并实际
居住2年以上且有稳定生活来源的;
  5.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经营满1年,按规定通过验定或年检的。
  (三)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街道和其它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各县市可参照潍坊市市区落户政策,根据本地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实际情况,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落户政策门槛不得高于潍坊市市区。同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镇落户问题。
  (四)加快 “城中村”改造,积极稳妥推进“村改居”工作,将“城中村”、“村改居”居民统一登记为城镇居民,统一纳入城镇社区公共服务管理范围,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依法、妥善解决好涉及“城中村”、“村改居”居民切身利益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等问题,切实保障“
城中村”、“村改居”居民的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彻底消除城镇“二元化”现象,着力提升城镇化水平。
  (五)引导农村居民结合迁村并点、旧村改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自愿、就近到城镇落户。
  三、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权益
  土地既是农民的生产资料又是农民的生活资料,必须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保障农民享有的土地权益不被非法侵犯和剥夺,依法保护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依法保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的工作人员除外)可继续享受目前农民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和良种补贴等与承包土地相结合的国家各项惠农政策,也可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保护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则下,积极探索宅基地有偿
退出机制。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尊重本人的意愿,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强制收回。
  (二)在户籍制度改革中要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避免擅自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损害农民权益。
  (三)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
  四、健全完善配套的行政管理措施
  积极推进配套制度改革,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实现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互衔接、整体推进。
  (一)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集体各类资源性、经营性资产作股量化,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颁证,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仍享有原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资产收益、分红。
  (二)完善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险体系和就业服务政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区域内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的,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不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的,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应随同转移,并按照新落户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参保缴费。农村居民转户后,可按照不同情形参加医疗保险,有用人单位的,在单位统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用人单位的,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政策和就业服务标准,加强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工作,加快就业服务平台和就业信息网络向镇、村延伸,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在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要采取措施杜绝出现重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现象。
  (三)保留一定的生育政策调节过渡期。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的工作人员除外)5年内可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积极稳妥地做好计划生育奖励扶持政策衔接工作。农村计生家庭享受奖励扶助人员转为城市居民的,在享受市民待遇之前,继续发放奖励扶助。农村育龄妇女转为城镇居民的,继续享受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
  (四)逐步建立统一的城乡住房保障体系。对落户城镇的农村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要统一纳入城乡住房保障体系,以提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发放租房、购房补贴等方式解决其住房困难。
  (五)实现义务教育公平化。落户城镇的农村居民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公平就学,加快推进同一区(市)县域内城乡公共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
  (六)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实施城镇化提质加速战略,提升产业支撑能力和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
  (七)加强城镇基层政权和众自治组织建设。健全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深化社区警务战略。及时将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范围,在户籍所在地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民主管理权利,保证其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权益。
  五、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大力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对暂不具备城镇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要进一
步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服务措施,使他们在劳动报酬、子女上学、技能培训、公共卫生、住房租赁、社会保障、职业安全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今后各级各部门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一律不得与户口性质挂钩。
  认真贯彻《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在暂住地居住一定期限的流动人口,不再申办暂住证,改为申领居住证,使持证流动人口可享受当地城镇居民的公共服务待遇。符合暂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申请登记当地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