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公共服务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6.03
【字 号】威政办发[2011]30号
【施行日期】2011.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潍坊市人社局网站
正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公共服务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意见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1〕3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公共服务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关于公共服务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意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管理服务职责范围越来越广,任务越来越重。为进一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水平,满足经济和社会各
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我市实际,现对公共服务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公共服务岗位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主要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外设立的公共服务岗位或完成阶段性工作确需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
  二、计划申报
  有用工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报用工计划,填写公共服务岗位用工需求申报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市直部门、单位报市政府研究审批,其他部门、单位报所属市区政府或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研究审批。
  用工计划要详细说明用工岗位、岗位等级、用工人数、用工条件及用工期限等,其中岗位类别分为三类:辅助管理岗位(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和初级)和技能岗位(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
  用工计划坚持保重点、保民生、保公共服务的原则,从严控制审批。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
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准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原则上以技能岗位为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涉密岗位等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三、使用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规模较大、管理规范、依法经营的劳务派遣机构作为劳务派遣单位。根据批准的用工计划,由劳务派遣单位会同用工单位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劳务派遣人员。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实行企业化管理,由劳务派遣单位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信息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四、用工管理
  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实行双重管理。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共同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并将劳务派遣协
议的内容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上岗协议,明确服务项目和工作职责。
  劳务派遣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劳务派遣单位按有关规定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管理,实行人事代理;对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后可自行管理。
  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要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人员岗位职责、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和退出、退回机制等规章制度,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和条件,提供工作必需的服务和培训;要按时足额拨付(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派遣服务费等,依法解决各种劳务纠纷事项,保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用工待遇
  根据工作岗位确定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标准:辅助管理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和技能
岗位高级工,原则上按照上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确定,以此为基数,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上浮20%,辅助管理岗位初级和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下浮20%,技能岗位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人岗位按10%的级差依次递减。工资标准中的90%为基本工资,10%为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主要通过对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确定。对我市特别紧缺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另行确定。
  劳务派遣人员以实际发放的工资额为基数,按企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单位和个人各10%的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
  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标准,但工资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六、经费保障
  公共服务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经费包括劳务派遣人员的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派遣服务费,以及按照法律规定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的经济补偿,因工伤、患病或非因工死亡所发生的应由用工单位负担的费用等。财政全额拨付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使用
劳务派遣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其他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财政部门定期将经费拨付给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根据所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管理和考核情况,确定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制作工资发放明细表,根据实际发生的经费数额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派遣协议和工资发放明细为派遣人员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用工单位减少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告。
  公共服务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是一项严谨规范的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用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劳务派遣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监督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用工行为,奖优罚劣,努力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水平。
  附件:威海市公共服务岗位用工需求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编制数
 
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实有人数
 
申报用工
  需求理由
 
具体用工需
  求情况汇总
岗位名称
岗位工作内容
岗位类别
岗位等级
用工人数
用工条件
用工期限
 
 
 
 
 
 
 
 
 
 
 
 
 
 
 
 
 
 
 
 
 
 
 
 
 
 
 
 
 
 
 
 
 
 
 
主管部门意见
财政部门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市政府审批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盖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