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薇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处罚类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06 
【案件字号】(2019)鲁01行终9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宝林陈伟胡一帆 
【审理法官】孙宝林陈伟胡一帆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郭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烟台海洋渔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郭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烟台海洋渔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郭薇 
【当事人-公司】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烟台海洋渔业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郭薇;烟台海洋渔业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本院观点】《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中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诉人郭薇的《职工缴费历史信息表》中记载的1999年和2000年的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额与上诉人的《养老保险手册》中记载的1999年到2000年历年缴费总额相同,且载明系年度1-12月,虽未列明每月明细,但并不对上诉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鲁劳社[2001]29号第二部分第6项规定:“为合理计算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缴
费指数由按建立个人账户四年前缴费工资计算改为按职工理念缴费工资计算,但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仍按照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不得将建立个人账户后。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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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中规定:“……。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中印发的《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规定“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二)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本案中,被上诉人省人社厅依据上述规定,在《企业职工退休核准表》中将上诉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分别列明。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诉人郭薇的《职工缴费历史信息表》中记载的1999年和2000年的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额与上诉人的《养老保险手册》中记载的1999年到2000年历年缴费总额相同,且载明系年度1-12月,虽未列明每月明细,但并不对上诉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虽然上诉人主张没有2011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养老保险个人
账户对账单,但根据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职工缴费历史信息表》可以清晰反映出原告的2011年、2014年、2015年、2016年1月至9月期间的缴费情况。根据上述国发[2005]38号规定,从2006年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故自2006年起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无任何单位缴纳记录符合相关规定。关于上诉人主张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应当计算1998年之前的问题,本院认为,鲁劳社[2001]29号第二部分第6项规定:“为合理计算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指数由按建立个人账户四年前缴费工资计算改为按职工理念缴费工资计算,但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仍按照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不得将建立个人账户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改为企业或者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职工,退休前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后实际缴费指数仍不足4年的,要按照转入(调入)企业前职工原始工资发放单或者工资发放花名册记载的实发工资计算到4年,……"结合本案上诉人的实际情况和被上诉人《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表》记载,被上诉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计算亦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郭薇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郭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02:46:59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5日,被告省人社厅作出《企业职工退休核准表》一份(共4页),主要内容为:“姓名郭薇,出生日期1966年09月(50岁),性别女,参加工作日期1987年12月,建立账户日期1998年1月1日,……,指数计算起始年月1998年1月1日,……,累计缴费年限28年10个月,实际缴费年限28年10个月,……。基本养老金构成为:基础性养老金(1)……;个人账户养老金(2)……;过渡性养老金(3)……;基本养老金合计(4),计算公式为(1)+(2)+(3),金额为1868.57元/月。审核情况为:经审核,同意郭薇同志养老金从2016年10月纳入社会统筹。核准情况为:经审核,同意郭薇同志从2016年9月起退休(退职)"。《企业职工退休核准表》第3-4页的内容为《职工指数化月均缴费工资计算表》及《职工缴费历史信息表》。《职工指数化月均缴费工资计算表》中列明自1998年至2016年历年缴费工资、社平工资、历年指数的明细,并最终计算出平均指数为0.7252,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3517.04元。《职工缴费历史信息表》
中列明自1987年12月到2016年9月止缴费工资数额,其中1988年1月至1992年6月的缴费工资为空白。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中规定:“……。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中印发的《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规定“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二)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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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根据上述规定,自2006年起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中已无需记入单位缴费情况,被告省人社厅在其作出的《企业职工退休核准表》中已将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列明。同时,被告省人社厅在《企业职工退休核准表》中也已附《职工缴费历史信息表》,《职工缴费历史信息表》中记载的1999年至2000年原告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额与原告个人持有的《养老保险手册》中记载的1999年到2000年历年缴费总额相同。虽然原告手中没有2011年、2014年、2016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但根据被告所提供的《职工缴费历史信息表》可以清晰反映出原告的2011年、2014年、2016年1月至9月期间的缴费情况。综上,被告省人社厅作出《企业职工退休核准表》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原审法院对原告郭薇的诉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郭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郭薇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郭薇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未对上诉人的社保缴费情况进行详尽调查,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上诉人养老保险手册1999年和2000年的养老保
险无具体缴纳明细;养老手册中2011、2014、2016年无保险缴费记录;自2006年起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无任何单位缴纳记录;上诉人社保缴费时间与实际情况不符。本案中,被上诉人虽然提供了《职工缴费历史信息表》等证据,但系被上诉人单方制作和提供,未对制作来源和过程作出充分证明和解答。同时对于企业职工退休核准表中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有异议,对于1998年之前的上诉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未予以计算,不符合《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法院(2019)鲁0102行初142号行政判决并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2.依法撤销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作出的企业职工退休核准行为,并依法重做;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关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诉人郭薇的《职工缴费历史信息表》中记载的1999年和2000年的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额与上诉人的《养老保险手册》中记载的1999年到2000年历年缴费总额相同,且载明系年度1-12月,虽未列明每月明细,但并不对上诉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虽然上诉人主张没有2011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但根据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职工缴费历史信息表》可以清晰反映出原告的2011年、2014年、2015年、2016年1月至9月期间的缴费情况。根据上述国发[2005]38号规定,从2006年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
%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故自2006年起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无任何单位缴纳记录符合相关规定。关于上诉人主张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应当计算1998年之前的问题,本院认为,鲁劳社[2001]29号第二部分第6项规定:“为合理计算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指数由按建立个人账户四年前缴费工资计算改为按职工理念缴费工资计算,但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仍按照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不得将建立个人账户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改为企业或者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职工,退休前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后实际缴费指数仍不足4年的,要按照转入(调入)企业前职工原始工资发放单或者工资发放花名册记载的实发工资计算到4年,……"结合本案上诉人的实际情况和被上诉人《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表》记载,被上诉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计算亦符合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