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2.14
【字 号】潍政办发[2012]47号
【施行日期】2012.1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2]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编办)
  为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提高运动员综合素质,促进竞技体育发展和体育强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潍坊市人社局网站大力加强体育运动学校文化教学工作,提高运动员文化教育水平
  (一)市、县两级公办体育运动学校是我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各级要加强体育运动学校的建设,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体校文化教育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范畴,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指导。体育运动学校所需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断加大经费投入,改善教学条件,保证各项教育政策的落实,提高办学质量。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的体育运动学校要取得相应办学资质,具备必要的办学条件。体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的要求,确保所有适龄运动员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体育、教育、财政、
人社等部门,结合当前我市两级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发展的需要,重新核定教职工编制,合理配备文化课教师,保障运动员文化教学需要。公办体育运动学校文化课教师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科学设置体育运动学校文化课程,切实保障运动员文化学习时间。义务教育阶段周课时和学年课时须按国家课程方案和省定课程计划执行。高中阶段每周学习时间不低于24学时,每学年不少于840学时。运动队外出集训30天以上,要采取选派文化课教师跟队教学辅导、远程教育、就近联系学校借读等方式,保证运动员的文化学习。集训所在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协助提供运动员学习所需的教师资源和教育场所。运动员参加集训或比赛影响文化学习的,返校后须及时安排补课。
  (三)体育运动学校招生实行文化课准入制度,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监督学校完成相应阶段的教学任务,配合做好优秀体育特长生就学、转学、训练等工作。
  (四)体育运动学校要切实加强运动员文化课教学,统一使用教材、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学进度。要逐步推行赛前文化课测试,测试成绩不达标的不得参赛。市、县级青少年体育
比赛尽量安排在假期周末进行,避免占用运动员文化学习时间。要积极利用当地优质教育资源,采取与优质中小学互挂牌子、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和普通中小学校教师互派等模式,不断提高体育运动学校文化教学质量。
  (五)建立完善运动员文化教育考评激励机制。普通中小学代表体育运动学校参加比赛取得的成绩、输送到体育运动学校的学生人数和体育运动学校输送到省、市运动队或高等学校、上级体育运动学校的学生人数,要统一纳入教育部门的教学督导和考核体系。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体育运动学校文化课教学进行考评,对学习成绩优秀的运动员和文化教师、教练员给予一定奖励。
  (六)要把运动员文化教育纳入教育督导,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运动员文化教育专项督导检查。在教学水平较高的体育运动学校设立运动员文化教育研究室,研究探索运动员文化教育规律。加快运动员远程教育网络建设,丰富文化教育手段和内容。
  二、发挥市优秀运动队示范作用,完善文化教育体制机制
  (一)潍坊市体育运动学校、潍坊市重点竞技体育学校、潍坊市游泳学校和潍坊市体操学
校等市直训练单位承担全市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具体组织实施。要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切实落实好适龄运动员及集训、试训运动员的学习、补习、转学等工作。暂不具备九年义务教育条件的训练单位,由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协商落实运动员接受义务教育的具体办法。
  (二)探索联合高等院校建立市优秀运动队运动员高等教育基地,提高运动员学历水平和文化素质,丰富运动员高等教育阶段的知识文化体系,增强就业竞争力。
  (三)建立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青少年体育经费的投入保障机制。把青少年体育列入各级公共财政支出范畴,给予足额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体育专项经费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市优秀运动队所需文化教育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市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教学管理、教师进修培训和待遇、义务教育阶段运动员转学升学等适用普通中小学校的相关政策。
  (四)建立健全优秀运动员文化教育考核评价体系,制定优秀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评估办法,定期检查、考评。设立优秀运动员文化学习奖学金,对在训期间文化学习成绩优异的运动员给予一定奖励。
  三、积极拓宽培养输送渠道,为运动员升学、就业创造条件
  (一)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和输送工作,在科学选材基础上,逐步建立起符合体育人才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的育才体系。义务教育阶段后备人才培养应逐步转向以普通中小学为主体,体育部门选派体育专业教师进行专业指导。在中小学校建立更多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基地或设立特项目,保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文化学习,为具有体育运动天赋的学生创造发展条件。
  (二)拓宽运动员就学渠道。符合免试入学条件的优秀运动员,要积极推荐进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特殊体育人才可采取免试或适当降低文化课考试成绩录取入学。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核体育运动成绩,中考录取时予以照顾。具体照顾办法由各高中学校制定,经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后实施。未参加中考的,任何高中学校不得录取,更不得违规注册高中学籍。
  (三)积极开展体育职业技术教育,帮助运动员转变就业观念,加强运动员职业转岗和培训,将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内容逐步纳入体育运动学校文化教育必修课程,确保运动员学习时间不少于在校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帮助运动员获得相应的体育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养具有一定体育职业技能、适应社会需求的人才。
  四、维护运动员合法权益,加强基础保障工作
  (一)运动员及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运动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根据运动员伤病特点和运动训练、竞赛的特殊性,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为运动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在训练或比赛中遇有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未参保的由所在单位支付。统筹运用财政预算资金和体育公益金,对运动员在训期间发生的重大伤残事故补助、运动员特殊困难补助和开展运动员职业辅导等予以保障。
  (二)将退役运动员纳入就业政策扶持范围。退役运动员在职业转换过渡期内可持原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认真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妥善做好优秀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根据运动项目发展需要,市直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每年接收1-2名退役运动员到公办体育运动学校担任
教练,或到中小学担任体育教师。充分发挥退役运动员的体育特长,积极协调辖区内企事业、体育设施生产基地、体育健身俱乐部、社区居委会等单位,为退役运动员实习和就业提供支持帮助。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要高度重视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工作领导机制,明确政府分管领导牵头,体育、教育、财政、人社、编制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的协调运转机制,定期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